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3/3/23

“芍花杯”奖是我市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评选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芍花杯”奖是我市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评选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9855108672(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着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以下简称“芍花杯”奖)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2〕3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芍花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芍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
责组织开展“芍花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芍花杯”奖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芍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芍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 申报“芍花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申报“芍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二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芍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三)工程的施工资料齐全完整、规范,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四)申报项目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水利工程应为近三年内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五)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取得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六)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推荐。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应由市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七)申报工程应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芍花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擅自改变工程使用功能的工程;
(四)已参加过“芍花杯”奖评选的工程;
(五)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六)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扬尘、市场行为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八)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芍花杯”奖由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组织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者由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芍花杯”奖申报程序:
(一)“芍花杯”奖的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计划创建“芍花杯”奖的新开工建设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交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重点监督;
(二)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属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县、区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芍花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推荐,签署明确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芍花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芍花杯”奖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状况的文字材料;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交通运输、水利项目按照其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四)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含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彩照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应酌情增加照片数量(每一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后被隐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应能得到反映);
(六)申报材料诚实信用承诺书;
(七)以上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一式一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芍花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对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资格审查。
(二)现场复查。“芍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从我市质量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交通、水利项目可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行业标准组织复查评选)。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或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的意见、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所有项目复查结束后形成复查报告或相应的复查记录表,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芍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芍花杯”奖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芍花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重新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芍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芍花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对通过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芍花杯”奖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芍花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芍花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黄山杯”奖。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芍花杯”奖工程,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芍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并公开通报。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芍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芍花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业主开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和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芍花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亳建管〔2016〕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