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补助政策各区县企业不可错过!合肥市助企纾困项目申报条件
2022/11/7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加大纾困力度助力企业发展若干举措》,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加大纾困力度助力企业发展若干举措》,合肥市将扩大低息贷款支持范围、重点产业链企业融资提供无成本增信服务、扩大房租减免期限和范围、鼓励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提质增效、加大困难行业纾困力度、支持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做好防疫工作8类补助政策,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滨湖区、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巢湖市企业盆友想要申报的这些补助,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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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低息贷款支持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将信易贷平台上“政信贷”金融产品支持范围扩大到批零住餐、文体旅游及基本民生生活物资保障等所有服务业企业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银行按照不高于LPR利率发放低息贷款,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上述企业申请“政信贷”金融产品新增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企业50%最高50万元贴息补助和担保机构1%担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信用贷款最高80%、担保贷款最高70%风险补偿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为重点产业链企业融资提供无成本增信服务
发挥风险资金池作用,对重点产业链企业因扩大产能、技术改造等需要贷款的,经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审核推荐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年1亿元贷款增信支持。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免费担保,四方融资服务机制合作银行提供融资,市风险资金池给予全额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扩大房租减免期限和范围
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涉及文体娱乐、交通运输、邮政快递、养老托育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今年2月至6月房屋租金,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基本生活物资配送的品牌连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房租减免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鼓励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提质增效
对2021年度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二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达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零售业企业零售额二季度同比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二季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困难行业纾困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上半年延期且于当年度举办的市场化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25%的标准给予支持,单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影院、演出场所运营发展,按照每个座位2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继续面向合肥市城区健身人群发放健身消费补贴,鼓励市民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健身房、游泳馆开展健身活动;对2023年服务类机构承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可按规定进行预付,预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支持养老机构运营
对符合管理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且实行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在现行政策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上调时间为今年2月至4月;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向封闭管理期间在院内集中居住且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在岗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稳岗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补贴
给予中转站应急物资运输中转设施改造、启用期间疫情防控等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做好防疫工作
对电影院、演出场所、体育场馆等文娱体育行业的规上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邮政快递企业单月寄件业务量增速达10%以上的,给予2万元/月防疫补贴;增速达20%以上的,给予5万元/月防疫补贴;增速达30%以上的,给予10万元/月防疫补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举措。省市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市级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以上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本政策条款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为方便企业了解政策、兑现政策,上述涉及奖补资金的惠企政策全部通过网上申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