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奖补(高企管理办法规则解读)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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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措施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亳州市内高新技术企业。(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2)省按投保企业上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市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予以配套,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市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

谯城区

入驻项目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

涡阳县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2)申报类别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蒙城县

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 ,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 50 万元资金扶持

 利辛县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一级建筑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对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且纳入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境内),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已立项备案且通过验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级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什么叫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四、如何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一)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下面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二)自主评价登记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1、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六、各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7〕34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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