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3
为深入贯彻2023年湖北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春晓行动”启动会精神,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东湖高新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东湖高新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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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说明:按申请书填报要求逐项填写,并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通过国家认定办备案的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交各市(州、林区)归口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东湖高新区企业材料交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并留存备查。申报材料装订有序,封面为申请书首页,书脊标注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州。
省认定办采取无纸化评审方式,评审阶段不收取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第二部分 申报材料附件
说明:需提供的附件材料内容,及其格式要求、装订顺序。
1.注册登记证件
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3.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7.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1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12.申请书封皮
13.企业信用承诺书
注意事项:附件中的材料仅须提供一次,多次使用时请于各部分汇总表的证明材料清单列中详细注明即可。如:见附件7—IP03专利证书。
一、申报对象
东湖高新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象为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在东湖高新区依法纳税和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要继续保持资格,应按本通知重新申请认定。
二、申报时间
湖北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及时审核方式进行。根据国家认定办工作安排,请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申报时间,并于10月8日前完成申报,东湖高新区于10月11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一)网上注册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账号注册登记,注册完成后须进行实名认证。完成认证后进入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完善注册时间、所属区域等信息。
2.“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
企业访问“湖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湖北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账号。
(二)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我已阅读并承诺”后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填写完成后在线提交。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请确保“湖北政务服务网”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与“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高企认定系统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一致。
(三)审核推荐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东湖高新区结合《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本区域申报企业的日常监督、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工作,并配合省认定办做好认定管理工作。
(四)材料报送
2023年企业申报工作,全程线上受理。通过国家认定办备案的企业,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系统,打印带有水印版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报送时间另行通知,报送之前请妥善保存,保存期5年。
三、申报材料内容
企业申报材料需按样式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1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申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符合逻辑关系。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认定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骗取税收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按照国家认定办有关要求,申报企业需在系统如实填写出具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写申报材料的,应填报材料编写单位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东湖高新区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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