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本市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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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企业运输物流保障机制。各县区、园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合力保障物流运输畅通,帮助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特殊情况的提交市防疫指挥部帮助协调解决。持续提升重要交通卡点核酸快速检测能力,确保辖区内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有序畅通。各交通卡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防疫指挥部统一要求,不得层层加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做好防疫。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物流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最高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员工定期免费开展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县区政府)
三、加强企业水、电、气、蒸汽服务保障。自即日起至6月底,对我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城市公共管网供水费用和城市管道天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措施;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营用水、用气费用可由供应单位先行优惠10%,经核实后财政予以补贴;鼓励电力、蒸汽供应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淮北华润燃气、淮北供电公司、淮北供水公司,县区政府)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五、“六税两费”减免扩围。《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加码。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七、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九、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上半年底。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县区和开发园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十、减免检测费用。2022年内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全部减免费用;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食品等样品,给予检验检测费用50%的优惠;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安全阀,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县区政府)
十一、缓交医保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业务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可实行“延期办”,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办”期间不影响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扩能增产和政策兑现。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中小企业,在原有给予增购设备投资补贴的基础上,上浮20%。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上半年达到60%。对固定标准类奖补资金,4月底予以兑现。招商引资企业因疫情原因造成工期延迟的,在兑现招商引资协议时,视疫情情况酌情顺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
十三、引导企业转型发展。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每月网络销售额达15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季度按网络销售额最高2%给予奖励。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为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和在线办公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淮北分公司、中国联通淮北市分公司、县区政府)
十四、支持外贸企业。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连续三个月进出口额超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物流补贴。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连续三个月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在线交易额最高2%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
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歇业备案制,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22年内对个体工商户推行依法柔性执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县区政府)
十六、加大企业金融支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工具,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发展前景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淮北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并发放的普惠小微型企业首贷户贷款,且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不超过 10万元的贴息补助。引导5家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维持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低于1%的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县区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免报直发”等模式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经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企业,按参保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稳岗补贴,最高50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
十八、发放技能培训补贴。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企业针对政策执行期内稳定就业员工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最高500元/人技能培训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
十九、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为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
二十、职业介绍补贴。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县区政府)
二十一、减少企业检查频次。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原则上各级各部门不得到企业检查,如因疫情防控、环保、安全等需要,确需检查的,事前需向园区和属地政府报备。(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构建本地企业产品供销平台。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鼓励本地企业产品开展有效供需对接,积极开拓本地市场,对采购本市企业生产产品的企业,在申报各项资金和各类荣誉称号时,给予优先考虑。搭建产业链供应平台,采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的模式,促进本市上下游企业整体配套、产供销无缝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县区政府)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支持对象给予以上政策支持,本措施所涉财政资金市县按2:8,市区(含高新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按5: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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