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2022-2023)》的通知

2022/10/27

为深入贯彻落实《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 年)》文件要求,聚焦“两强一增”行动,实现农村产业振兴,加 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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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 设立鼓励和支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聚焦“两强一增行

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现代产业服务业、农村休闲、观光、 旅 游、体验产业,加大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力度,促进全 区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区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 持现代农业发展,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奖补对象。在我区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分所有 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 申报对象基本条件:单位和法人代表社会信用良好,无失 信或不良记录;专项资金扶持主体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违法违 规一票否决。

二、扶持政策

(一)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1.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不超过 300 万元(不含) 的,补助10 万元;达到 3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 的,在市级 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 9 万元;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 基础上另外增加 14 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 元、1 亿元、2 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奖补;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在市级政 策基础上另外增加 3 万元。

2.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现代农业产 业园要求,对当年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产业园,在市级政策基础上 另外增加补助 200 万元;市级产业园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 补助 40 万元。创建成功的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 基地,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7 万元。

3.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鼓励成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我区每新注册一个,给予 1000 元补助。鼓励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新评为国 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 万元、3 万元、 2 万元;每年评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 4 个,每个奖补 2  万元。新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补助 20 万元、6 万元、3 万元;当年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 合体的,分别补助 5 万元、3 万元。

4.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展。参与各类农 (林) 副产 品博览会、交易会,参加省级农展的给予 0.8 万元/次补助,参加 省内农展的给予 0.5 万元/次补助,参加市级农展的给予 0.2 万元/次补助。

5.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用 于发展规模种植且符合土地利用政策,流转期限 5 年以上,集中 成片流转面积达 1000 亩以上,一次性给予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 每亩 20 元的补助。

6.推动农田“小田变大田” 。为促进农田宜机化建设,开展“小 田变大田”,连片面积不少于 1000 亩,单元作业田块不小于 15 亩标准,覆盖范围不小于 85%,给予一次性每亩奖补 50 元。

7.支持育秧基地建设。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 (市级) 钵式育秧基地,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4 万元。

8.促进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新建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 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等服务的综合性农事服务中 心 (种植业综合类和秸秆综合利用类,建设标准按市标准执行),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20 万元。

9.大力发展“一村一品” 。获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 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 20 万元、10 万元。

10.扶持稻渔综合种养。鼓励发展稻虾、稻蟹、稻鳖等稻渔 综合种养模式,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 100 亩以上的,每亩补 助 200 元。

(二) 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1.支持数字农业建设。创建粮油、果蔬、畜牧、水产等数 字农业示范基地,对当年新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 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获得市级农业示范基地的,区级按建设投资的 20%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2.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在符合实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建钢架大棚,连片规模达 6000 平方米 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8 元;新建钢架连栋温室大棚,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30 元。须均用于果蔬种植(含食用 菌)。

13.支持蔬菜基地建设。支持创建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年度创建区级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补 10 万元建设 资金。创建为市级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按市级财政补助的 50%进行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棚设施面积在 10 亩及以 上专业种植蔬菜的 (每年至少两茬),每年每亩给予补助 100 元。 露天蔬菜连片生产 20 亩及以上,每年每亩给予补助 50 元。

14.支持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当年新建符合省级奖补 条件的冷藏保鲜设施,按投资额的 10%给予奖补,单个经营主体 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5.支持肥水一体化项目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果蔬基地 面积在 30 亩及以上、粮油面积在 200 亩以上,按实施肥水一体 化系统投资的 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使用“厕所革 命”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 加补助 5 万元。

16.鼓励创建绿肥示范建设。 围绕“芜湖大米”生产、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在青弋江、青安江沿线创建绿肥种植示范片,每个 示范片绿肥种植连片面积 200-500 亩,给予实施示范主体每亩 100 元补助;500 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 200 亩) 区级每亩在市 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30 元。

17.支持水产健康发展。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创 建获得市级示范园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3 万元。

(三)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

18.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创建农事体验、采摘、垂钓、休闲观光等各类休闲农业示范 园,承接区级以上农事节庆活动的,给予组织单位 5 万元奖补;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 称号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19.扶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第三方电 商平台合作,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新媒体销售,对当年网上或 新媒体销售本区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达到 100 万元、 3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 和 5 万元奖励。

20.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住宅数字地图建设,且获得市级示范村的,在市级政策基础 上另外增加补助 4 万元。

(四) 支持开展品牌创建

21.推进农产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全国名特优农产品、安徽皖美农品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2 万元; 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的,每个产品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4 万元;当年通过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 0.5 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 补 0.3 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 1.5 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 0.5 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 的,补助减半。

22.开展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市级标准化农 资示范店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 0.5 万元。

(五)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23.加强涉农金融支持。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当年贷款达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 30%,每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六) 其他方面

24.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重大农业招大引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附则

( 一)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同一主体的同一设备、 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 (园) 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 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二)《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 的通知》(镜政办〔2019〕18 号) 同时废止。

(三) 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暂定两年, 由区 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扶持政策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