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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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包过)、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技术中心)。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照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科技资源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最高层次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有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六) 技术中心应对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并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工作协调,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合理衔接,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章 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合理设置。 第七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主要领导应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八条 技术中心所需资金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人才培养及激励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立项和管理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保持近期课题与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合理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一般每年认定一批。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落实; (五)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试验装备和仪器原值超过200万元; (六) 企业年销售额一般应在3000万元以上; (七) 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八) 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九) 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 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提纲和评价表(附件1、2、3)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委(经发局)。 (二) 所在地经信委(经发局)组织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 (三) 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 市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 市级技术中心对照《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委(经发局)。 (二) 所在地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经信委。 (三) 市经信委依据《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四)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合格(65分~75分)、基本合格(60分~6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市经信委根据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和水平,可对《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落实;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试验装备和仪器原值超过100万元;
6.、企业年销售额一般应在3000万元以上;
7.、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8.、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9.、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附件2:
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材料编写提纲
马鞍山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材料由定性材料、定量材料和证明材料三部分组成。材料按照A4纸张幅面装订成册,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一) 定性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及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3.、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
4.、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
5.、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6.、企业核心能力建设、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7.、研究开发、检测实验条件建设
8.、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对行业和地区的贡献
9.、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发展计划
(二)定量材料统一按《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格式填写。
(三)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
2.、技术中心专家(含外聘)
3.、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
4.、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明细
5.、当年购置的研究开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
6.、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
7.、当年申报及授权的专利证书,国家和省科技奖证书
8.、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
9.、当年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当年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10.、当年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
此外,申报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还须提供以上第4-9项的资料以及如下材料:
1.、有关技术中心组建机构设置、人事任用情况的企业文件;
2.、有关保证技术中心组织运行、人才使用、经费筹措等方面的企业政策及规章制度;
3.、技术中心自身发展规划及近期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
附件3: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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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业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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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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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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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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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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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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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统计数据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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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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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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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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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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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年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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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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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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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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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合计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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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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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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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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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当年新产品利润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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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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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职工总数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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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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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数 |
|
人 |
|||
11 |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数 |
|
人 |
|||
12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
万元 |
|||
13 |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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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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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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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当年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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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技术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合同)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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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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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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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当年授权专利数 |
|
项 |
|||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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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数 |
|
项 |
|||
其中:主持制定的标准数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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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最近三年获国家和省科技奖情况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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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
万元 |
|||
其中:基础研究支出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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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研究支出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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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发展支出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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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 |
|
万元 |
注:该表是定量数据表。“当年”指统计年度,“T-1”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度。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一)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二)强化评价指标的导向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三)评价企业技术中心与评价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相结合。(四)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五)根据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二、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 重 |
三级指标 |
权 重 |
基本 要求 |
体 制 与 机 制 |
技术创 新体系 |
4 |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情况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实施效果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行效果 |
1 |
较好 |
1 |
较好 |
||||
1 |
较好 |
||||
1 |
较好 |
||||
科技投 入机制 |
14 |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率 |
11 |
3% |
|
3 |
>10% |
||||
人才激 励机制 |
4 |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4 |
>1.2 |
|
科技人 才培养 |
3 |
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比例 |
3 |
>2% |
|
外部资 源利用 |
5 |
技术中心在省外或国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国内外专家数(人月)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其中:合办开发机构当年完成并应用的开发项目数 产学研项目经费占全部项目经费的比例 |
1 1 0.5 0.5 2 |
有 >5 有 >1 >10% |
|
实 力 和 能 力 |
创新队伍 建设 |
10 |
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中高级技术人员占中心人数比例 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
4 3 3 |
>2% >4% >2 |
创新条件 建设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条件在省内同行业中的地位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情况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开发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1 2 2 2 |
>200 先进 有 较好 有 |
|
创新能力 建设 |
9 |
中长期项目经费支出占全部项目经费总支出的比例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
5 2 2 |
>10% 有 较大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创新 产出 |
12 |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其中: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 当年专利授权数 其中: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 企业技术贸易收入(万元) 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2 3 1 3 1 2 |
≥2 ≥1 ≥1 ≥1 ≥60 ≥1 |
技术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
11 11 1 2 |
>10% >10% >100 >1 |
|
企业经济 效益 |
3 |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
3 |
>100 |
|
加分扣分 |
加分 |
3 |
获国家科技奖和省科技一、二、三等奖 |
3 |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
注:1、满分100分,最高附加分3分;2、加“*”的3个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四、指标解释 (一)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核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其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产学研”合作支出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市级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务院、省和部专项津贴的专家。(六)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七)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八)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其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秘密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或部分为企业所有。(九)新产品: 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十)企业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十一)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的产品标准:指国际、国家或行业已颁布的标准。(十二)科技奖:指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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