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成都市的小伙伴快看过来,2024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2024年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和认定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对年利用市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100元的补贴!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所有的信息,符合条件和有疑问的抓紧时间联系我,免费咨询,千万别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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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补贴
二、支持内容及补贴标准
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对市域内秸秆(含果树枝条)进行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加工利用,对年利用市域内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给予每吨100元的补贴。
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时间
三、实施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条件材料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在本市注册、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需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申报项目应加工利用市域内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含果树枝条);
5.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环保、国土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无相关问题投诉举报情况。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申报材料目录;
2.《成都市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1);
3.《成都市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成都市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秸秆收购公告或秸秆收购合同、支付收购秸秆的凭证(秸秆卖方基础信息、付款凭证、财务资金账目等)、秸秆入库凭证(计量单据、入库台账等),秸秆收购存储、综合利用、加工产品及销售使用的照片(附文字说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项目审计报告,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统一择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申报项目开展审计,项目业主不得自行委托开展社会审计;
8.其它证明材料。
(三)材料填报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和现场答疑等工作。
2.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模板编写,重点突出项目技术先进性与合理性、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项目环境影响和社会、生态效益等信息。
(四)项目初审
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改进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成财农〔2016〕157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计〔2018〕3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并按要求进行公示。通过初审和公示合格的项目应经当地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党组会议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审核
市级审核采取专家评审结合现场踏勘核查的方式进行。对于通过区(市)县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环节为企业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述、专家提问、专家评分、专家组讨论总结;市农业农村局对通过会议评审的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踏勘核查。
六、公示立项
根据市级审核结果确定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拟补助名单和拟补助资金数额,在“成都市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予以立项。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经费的项目,顺延至次年优先安排。
七、绩效考评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抽查。
成都市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报流程
八、项目管理
(一)组织管理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做到整体规划,全面布局,多方位管理,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各企业秸秆收购情况的核查工作,确保企业秸秆收购总量数据准确无误。
(二)资金管理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以及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会计资料应规范有效,不得白条入账。
九、项目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造假企业今后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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