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10/25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2〕24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2〕24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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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内容
贯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附件1),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进行线上申报,纸质版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3)编写。申报主体须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推荐工作,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等称号的企业积极申报,充分考虑行业和场景的覆盖面,避免同类竞争。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在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三)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将企业纸质版申报书(附件4)、推荐汇总表(附件5)各1份,及加盖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公章的推荐文件各2份,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附件1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保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十三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先后遴选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305个,推动建设了一批智能化示范工厂,催生了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在重点区域形成独具特色的智能制造发展路径,极大调动地方、行业和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的积极性,智能制造取得长足进步。
“十四五”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智能制造由理念普及、试点示范进入深入应用、全面推广的新阶段,已经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面对不断升级的智能制造发展需求,有必要以典型场景为基本要素,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推动示范工厂建设,探索智能制造最佳实践的标准化、模块化、精准化的推广路径,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区域制造业水平,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转变,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促进工业低碳转型发展,加快推动制造强国建设。
二、总体目标
坚持立足国情、系统推进、分类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细分行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凝练总结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带动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标准和解决方案,探索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智能转型升级路径。
三、试点示范内容
(一)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依托工厂或车间,面向单个或多个制造环节提炼关键需求,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围绕技术、装备、工艺、软件等要素打造智能制造单元级解决方案。
(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聚焦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的细分行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工厂,大幅提升应用成效。
四、重点工作
(一)遴选梳理智能制造典型场景。总结“十三五”时期实践经验,探索“十四五”时期实施路径,通过案例征集、智能制造创新大赛等,梳理一批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凝练一批智能制造典型场景,为示范工厂建设提供参考指引。
(二)确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结合我国智能制造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围绕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的细分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明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挂帅任务,制定年度计划。
(三)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鼓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联合推进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工作,并推荐成效显着、示范作用突出、成长性好的项目揭榜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待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完成揭榜任务后(揭榜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择优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
(四)推广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优秀成果。各单位需总结提炼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典型场景、实施经验和建设成效。鼓励各地方召开面向行业、区域的智能制造现场会,组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深度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园区和企业家对话等活动,编制优秀案例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示范工厂培育基础上创建智能制造先行区。
(五)实施动态管理。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有效期为3年(自示范工厂名单发布起),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定期开展复评。复评不通过的取消示范工厂称号。相关单位应定期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评估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智能制造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落地实施管理,加强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指导、支持和服务。
(二)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纳入重点研发计划、相关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范围。推动国家相关产业基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有效衔接。加强央地政策协同,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源聚集,形成系统推进工作格局。
(三)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好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地方和行业积极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服务网络。加快重点标准的制修订与宣贯推广,加快构建一批以国家标准为核心的“标准群”,推动形成试点示范与标准应用试点互促共进的工作格局。加快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推动规范发展,引导提供专业化、高水平、一站式的集成服务。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地方、相关行业组织、有关企业要强化试点示范项目经验总结,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构建多维度立体式宣传体系。利用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智能大会等平台,及时宣传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成效,树立行业、区域转型升级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