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和县征求《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10/21

为加快我县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起草了《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来函、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反映。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附件:《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及使用范围

在县财政专项资金中设立“太和县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太和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享受《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资源循环利用工业企业,产品达到相关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产业扶持政策

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相关企业,按照不同产业类别,分别给予政策支持。

(一)铅酸蓄电池、退役锂电池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太和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太和县外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给予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60%奖励,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太和县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给予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0%奖励。对年纳税2亿元以上且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太和县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奖励办法按照“一事一议”商定。

2.兑现时间:当月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在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给予研究兑现。

(二)再生塑料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太和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原材料来自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太和县回收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4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给予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70%的奖励。

2.兑现时间:当月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在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给予研究兑现。

3.符合奖励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到太和县境内,且实现上下游产品深加工而形成的应税销售,按企业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30%再给予奖励。

(三)再生铜循环利用产业

1.支持标准:对于在太和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太和县回收公司、年应税销售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以上、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100亿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给予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40%、60%、90%、93%、95%、98%的奖励。

2.兑现时间:当月应税销售收入4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25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分别在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给予研究兑现。

(四)其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1.对于在太和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原料来自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太和县回收公司的生产性企业,当月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40%的奖励;当月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6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以每年、每半年、每季度予以奖励。

2.符合奖励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产品销售到太和县境内,且实现上下游产品深加工而形成的应税销售,按企业对太和县本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20%再给予奖励。

三、实施要求

(一)该扶持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文件精神,奖励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单独记账,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质量品牌建设、新上项目等投入,围绕产业链,完善创新链,补强生态链。对上述奖励资金由县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奖励的参考依据。

(二)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存在涉税重大违法行为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标生产,由所在园区会同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的现场管理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核。

(四)企业于(季度、半年、年)向所在园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园区初审后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

(五)对本办法所兑付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组织研究后,按规定及时拨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之前涉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