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2/10/17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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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以及与标准化生产相关的支出;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各地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第八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标准文本,经乡(镇)财政所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合作组织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择优选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并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资金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资金使用严格实行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支持乡镇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及监管,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印发的《安徽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04〕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