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区别+16市研究中心奖励补助

2022/10/13

皖西学院获批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对于安徽省16市对于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认定条件材料流程奖补汇总如下,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有不明白的可以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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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奖补扶持

合肥市

国家级示范项目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宿州市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 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 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省工程(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 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财政按市奖 励资金的 30%予以配套支持。

淮北市

支持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对企业新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有效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亳州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阜阳市

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依据省绩效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推进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活动全覆盖。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给予每家试点单位50万元资助。开展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和绩效考核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蚌埠市

对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国家级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滁州市

对新认定的滁州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滁州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当年实现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六安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 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 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 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 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 次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 验室),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 验室)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省级工 —3— 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 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 予 3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的 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 3 年,每年给予 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 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 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200 万元 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 次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 后工作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业在境外 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予以 奖励,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以上奖补标准给予支持; 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奖励金额市与区按 4:6 分摊,市与 县按 3:7 分摊。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马鞍山市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在国家、省级绩效评价中获优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芜湖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铜陵市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宣城市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区内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池州市

当年服务 企业通过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 业技术中心和(重点) 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0.3 万元的奖励。

黄山市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 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 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 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一)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

(二)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1.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二)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对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前沿性产业,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或省工程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 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 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 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6. 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