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10/12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我局制定了《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我局制定了《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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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组织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序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负责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并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辖区内相应行业申请企业标准化的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评审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负责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组织单位提交定级申请(格式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市应急管理局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要求等,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评审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1.现场评审包括首次会议、评审检查、内部沟通、交流确认、末次会议。
(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评工作组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应当包括介绍评审工作的目的、依据,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标准化建设情况,明确工作分工和进度计划、日程安排等内容。
(2)评审检查。评审检查按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及评审人员专业进行评审分组,至少分为资料组和现场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等方法对照评定标准进行。
(3)内部沟通。评审检查完成后,评审组应当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观的评审结论和定级推荐意见。
(4)交流确认。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针对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逐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期限,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和定级推荐意见。
(5)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组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果。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时限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未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应将不通过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报送组织单位。
2.限期整改。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3.编制报告。评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审情况、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评审不符合项和得分情况、企业整改情况等内容。评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负责现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书面报送组织单位。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经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等级证书。证书样式应统一规范(样式见附件4)。
第十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一条 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负责严格初审、现场复核,报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七)按照规定每年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超过3个月未提交申请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企业可按照第九条规定申请定级。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市应急管理局,经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其等级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重点检查企业原则上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对二级以上非重点检查企业和三级达标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依法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五)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六)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七)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八)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对通过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合应急〔20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