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报奖励、时间、条件、材料及流程

2022/9/30

遂宁市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遂宁市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报开始了,不看肯定后悔哟。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十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056050332(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强化后续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遂宁市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管理。

第三条  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登记机关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登记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

第五条  企业提交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有偿租用、产权人无偿提供使用、上级机构指定使用等。

第二章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签章确认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不动产电子证照打印件。

第九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租用(租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由房产所有人签章确认,与出资人或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无偿提供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不动产电子证照打印件,以及全部权利人签章确认的《无偿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上级机构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上级机构出具指定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或者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按下列情形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一)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或租用(租借)的,提交房产所有人签章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开发区、各类产业园区的,提交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同意该场所作为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和企业入园协议;

(三)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屋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对无法提供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述形式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企业,实行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不再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以住宅用房登记为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自行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交证明。

第十五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第十六条  企业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可以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属同一县(市、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一个营业执照,最多核定3个以内(含3个)的经营地址,超出3个经营地址的,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房产、事业单位房产、群团组织房产、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国有企业房产作为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并公布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禁止类行业清单,企业严禁在地方人民政府“禁设区域”和“住宅”内从事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高污染行业,旅游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游戏)场所,餐饮服务,洗车、机动车维修、报废汽车拆解,五金、建材加工,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等禁止类经营项目。企业在地方人民政府“禁设区域”和“住宅”内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监管责任清单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并公布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监管责任清单,明确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职责和事项,明确无证无照经营场所查处职责分工,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作为重点抽查事项,并依托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实时共享,促进部门间协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登记机关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登记机关对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一)企业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二)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烟草等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能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或被鉴定为危险建筑房屋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对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未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评价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对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文化广电旅游、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果你对申报不清楚或者没把握以及想知道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加紧时间联系我哦,免费询问。都看到这了不给小编一个点赞加关注吗,你的支持就是小编不断更新咨询的动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