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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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总则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4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 精神,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市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国家相关试点示范等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奖励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奖励类

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首次获评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首次获评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  联网平台。

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的企事 业单位,指导我市工业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分类分级管  理、安全评估、攻防演练等工作,提供工控安全解决方案等服务,  且在申报前2 个自然年内对工业企业网络安全服务费收入总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补助类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研发创新能力、运营  服务能力,以及保障其服务开展的技术实施团队。单个二级节点形  成不少于两项典型创新应用场景,年度新增接入企业节点不低于 100个、新增注册量不低于 1 亿,日均解析量不低于 60 万。

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具备平台运营和服务能力;平台覆盖设备、生产、流通等生产链,具备数据采集、管理、交换和安全保障等数据链,赋能典型行业、鼓励跨行业跨领域的生态链和标识解析应用。平台服务企业数超过 100 家,且设备连接数超过 5000 台套。

奖励类和补助类申报主体,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 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奖励类

首次获评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获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按照申报前 2 个自然年内对工业企业网络安全服务收入实际发生额(以合同和发票为准),给予不高于 10%、最高 100 万元资金支持。

(二)补助类

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择优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获评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予以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章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六条 资金预算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本年度工业 互联网发展情况制定本年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组织申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印发通知;各区、开发 区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  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首次获评国家“双跨”(即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等试点示范企业或者项目,在取得国家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落实奖励资金,不再要求申报主体二次申报(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和补助类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申报项目简表、项目介绍及证明材料等,申报  材料、项目真实性承诺函,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区级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公示后符合支持条件的项  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推荐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区级经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第三方 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和补助类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  构复核等多种形式的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并奖励类和补助类 项目,形成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拟支持项目,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等相关要求,确  定是否列入全市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拟支持项目情况, 统筹拟定全市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额度,经局长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拟支持项目或额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要求统筹调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区、开发区, 由各区、开发区拨付到项目申报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拨  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区级经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武汉市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针对相关类别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执行终止期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武政规〔2024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 号)文件一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与以上两文件中最后一个被废止文件同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