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评选活动,省水利厅对原《安徽省水利水电优质工程(禹王)奖评选办法》(皖水质〔2013〕1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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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优质工程“禹王杯”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鼓励水利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禹王杯”(以下简称禹王杯)评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禹王奖是我省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禹王杯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0项,具体数量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
省水利厅从禹王杯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
第四条 省水利厅对获奖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通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限拆除重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竣工后被隐蔽,导致工程实体质量无法核查的;
(四)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质量问题被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的;
(五)建设期间参建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
(六)已参加过禹王杯评选未获奖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创优计划。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办法执行后三个月内报送创优计划。
(二)以一个初步设计批复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以具有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工程建设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五)工程完工后经过一个汛期正常运行,没有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其中水库工程水位达到过正常蓄水位,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正常运行,渡槽等输水工程经过一个灌溉期正常运行,其他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评选年度前3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
第八条 申报项目中的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是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施工单位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单位;参建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应不低于申报项目建安工程投资的20%且承建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禹王杯应由项目法人或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组织推荐。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项目法人或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徽省水利优质工程“禹王杯”申报表》(见附件);
(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三)工程简介。主要反映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及工程亮点等,控制在2000字以内;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反映工程全貌的照片或平面布置图;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曾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六)项目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竣工检测(全过程检测)报告、施工及试运行期间完整的观测和分析资料;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必要的声像资料。主要反映工程概况、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工程、原材料、配合比、第三方检测结果、评定、验收等,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时间不超过5分钟。
申报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正反面装订),一式5份,可进行电子申报,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五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禹王杯由省水利厅组织评选发布,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厅建设处)牵头负责,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组建禹王杯评选专家库。现场复查专家和评选委员会组成专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在评选年度年初印发评选工作通知,布置评选工作具体事项,明确现场复查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资格初审为符合性审查,对照《评选办法》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禹王奖评选的申报条件。资格初审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现场复查专家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现场复查工作由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
现场复查专家组由5名(含)以上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设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现场复查专家应签署与复查项目参建单位无利益关系及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询问、集中评议,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明确是否满足禹王奖评选条件,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
第十七条 禹王杯评选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报省水利厅同意后,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未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建筑及交通工程未按相应行业规定进行评定和验收;
(二)未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影响工程整体使用功能;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设备或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存在不合格项且未处理;
(五)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及问题;
(六)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技术标准;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八)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廉政建设纪律,通过不当手段,试图影响、干扰评选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禹王杯评选委员会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单数)。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与复查项目参建单位无利益关系及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选委员会听取资格初审和现场复查报告,观看通过资格初审项目声像资料,经答疑、讨论、评议,研究确定当年拟奖励项目数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确定拟奖励项目;研究确定拟推荐申报“黄山杯”奖和(大禹)奖项目;形成评选意见。
第二十条 评选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水利厅通报表扬获奖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获奖项目的项目法人、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颁发奖牌,主要贡献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并在其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四条 禹王杯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各单位接待评选复查组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一切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禹王杯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打招呼、拉选票。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禹王)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自获奖后,发生质量事故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水利水电优质工程(禹王)奖评选办法》(皖水质〔2013〕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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