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印发《2023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2/7

湖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策兑现、贷款贴息等方式,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新兴特色产业、传统产业,重点支持产业技改升级、关键领域技术提升、促进产业基础再造、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速产业融合发展等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以及兑现资金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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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各级经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二)项目遴选按照“省级统筹、竞争分配、项目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省经信厅根据各级经信部门专项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呈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三)项目验收按照“项目属地负全责、投资绩效双达标”的原则,由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四)绩效管理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省经信厅统筹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定各市(州)区域绩效以及资金项目达产绩效,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评价与应用。

二、专项申报

(一)支持类别

2023年度专项资金支持以下9类项目。其中,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揭榜挂帅、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等5类属投资补贴类项目,按投资规模、进度、比例核算补贴资金;首台套设备购置、诊断平台、试点示范、晋级提能等4类属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要求直接兑现补贴资金。

1.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2022年以来首次“进规”企业,总投资门槛调整为1000万元)。优先支持2023年可完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个年度,包括2021年以来开工的未完工在建项目;2022年以来建成达效的已完工示范项目;2023年可开工建设,项目前置手续齐备的拟开工重大项目。

2)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1)支持范围。贷款贴息政策是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政策的有效补充,旨在促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动力,实现省级重大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持续性享受政策资金支持。2023年度选择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优势产业,对符合技术改造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照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连续支持。

2)支持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建设周期可最多贴息三年。

3.揭榜挂帅项目

1)支持范围。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针对制约优势产业突破性发展的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等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优势产业关键节点重大项目。

2)支持方式。具体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另行发布。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创新平台项目

1)支持范围。平台具体类型包括为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高质效而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等;平台承载项目应当是聚焦行业、产业链卡脖子的关键技术问题等,项目建设主体要具备较好科技研发实力,在行业内具有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带动能力的制造业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起始年度不早于2021年,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2)支持方式。优先支持具有公共性、服务带动全产业链发展的平台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自建自用平台,按总投资10%比例支持;对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10家以上的,按总投资不超过20%比例支持。

5.数字产业化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领域,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为实现工业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所形成实用性强、创新程度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项目整体开发周期不超过2年,已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2022年以来完成项目建设。

2)支持方式。对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

1)支持范围: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对生产企业购买并实际安装投入生产使用的首台套设备购置费用予以补贴。

2)支持方式。对2022年以来,新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期付款、设备租赁等费用不计算在内。

3)有关要求。各市(州)经信局对获取购置补贴的设备,需连续跟踪三年,按年度将设备使用情况上报省经信厅。三年内若发现设备资产转移、对外租赁,或其他相关情况,各市(州)经信局应及时上报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7.诊断服务项目

1)支持范围。根据《省经信厅关于开展省级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平台2022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及增补遴选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2022年度13家平台机构综合绩效评估后,按要求测算各单位综合奖励资金,并出具综合绩效报告。

2)支持标准。根据2022年技改诊断服务对接情况,按照实际完成的有效诊断项目数量,对服务机构按每完成一个项目诊断3万元标准予以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最高补贴200万元。

3)有关要求。根据2022年综合绩效评价和平台增补情况,对省级平台进行适当调整,纳入2023年度省级平台机构的单位可继续享受资金政策支持,在2024年度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补贴。

8.试点示范项目

原则上,每年度支持的范围和标准需视上年度总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待2023年度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确定后,各级经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反馈的名单,进一步核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后进行推荐申报。

9.晋级提能项目

1)支持范围。对实施技术改造后,2022年以来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占比不少于50%

2)有关要求。获奖企业名单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企业营业收入数据确定。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申报奖励资金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出具配套资金出资承诺函,确定总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地方完成资金配套,并按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落实到企业和个人。

(二)申报要求

1.专项实施常态化申报,各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工作组织进度,审核一批推荐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按要求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对已申报的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和数据修订。有效申报的项目统一纳入下轮专项综合评估。已获得本专项支持的企业,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再次申报。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各级经信部门可按照要求对未完工项目申请项目后续资金,含已下达跨年度支持计划的贷款贴息项目。

2.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内注册,财务管理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两高”、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之内,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年版)》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工信部支持的项目和投资内容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已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和投资内容,若符合国家支持政策,可向国家工信部推荐争取资金支持。除试点示范、晋级提能外,同一企业只享受本专项一个方向的政策支持。

4.申报方式分为直接申报和“两上两下”两种方式。揭榜挂帅、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诊断平台、晋级提能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直接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等投资类项目,采取“两上两下”申报方式:不限制市(州)项目申报个数,先申报项目汇总表和基本情况表(一上),初评后下发申报项目清单(一下),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二上),评审后确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二下)。

5.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需装订成册、签字盖章、附真实性承诺并提供电子文档,具体如下:

1)投资补贴类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需着重分析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并制定合理、可量化的绩效考核目标;按照项目完整性原则,明确报告完整项目的建设投资内容,进行投资强度合理性分析,确定项目投资进度与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确定项目建设达产绩效目标;项目建设同时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承接其他国家级、省级投资类项目的,应如实说明相关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投资内容划分予以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含设备清单、技术方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量化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已购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项目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批文、现场进度照片)、企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及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质量体系认证、奖励情况、财务报表、信用中国截图等),以及证明申报项目(单位)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本单位具备承担相关任务能力的证明材料,拟投入(建设、购买)的人员、生产性设备、土地、厂房等清单,工作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2)政策兑现类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提供符合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此外,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项目应当提供设备使用计划和设备使用预期效果预估报告;试点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批复文件申报,无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需市(州)在上报请示文件中明确企业(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未完工项目编制《后续资金申请报告》,应在原《资金申请报告》基础上,补充提交全部已发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清单、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材料,以及设备安装调试证明和设备与生产关联性说明等文字材料。申请后续资金时已完工项目,还应当提交市(州)出具的项目验收评价意见。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审计核定已完成投资内容,计算需拨付资金总量,扣减已拨付资金数额后,确定本批拨付资金。

6.投资补贴类项目按投资进度分年度、分批次拨付资金。需拨付资金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内容(发票)审计核算。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政策要求一次性补贴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7.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购置、厂房建设、生产性设备投资等内容。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含设备安装、调试,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试费用,不含设备维修;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投资规模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20%),以及项目前期研发性投入(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40%)。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文件精神,对于2022610日以来新开工建设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投资可部分计入生产性设备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构成调整为,土建投资不超过15%、研发投入不超过20%、项目配套信息化投入不超过15%、设备投资不低于50%

8.新增建设用地,或有特殊要求前置审批的“项目性”投资类项目,专项申报时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需齐备。允许“零增地”的,在原有土地、厂房、产线建设的“持续性”投资类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建设所需备案、环评、规划、节能、安全等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根据有关政策按需或延后办理。

9.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分别就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具体情况分层负责把关,并逐级对上承诺。

1)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有效,提交材料合规合法,申请的项目和投资内容未享受国家工信部和省经信厅同类专项支持,并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按期竣工、达效、投产。如存在项目虚假申报、资金违规使用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觉、主动接受各级、各部门项目监管、检查、审计等工作;如在项目申报、执行以及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同意记录、公开其相关信息并共享至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县(市、区)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申报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3)市(州)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三、项目遴选

(一)省经信厅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型、分批次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二)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是否符合对应的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对项目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建设内容完整性、经济效益贡献率进行综合评估,审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综合绩效指标等,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三)省经信厅根据评估进展情况,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年度分批次下达资金计划。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变更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在满足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实现的前提下,可对如下事项申请变更,其他不得予以变更:

1.项目投资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合并、分立(需明确继承项目实施责任的主体)或企业名称发生工商注册变更的;

2.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性设备投资规模减少10%以内的;

4.项目建设周期延长6个月以内的;

5.因市场供应变化、装备迭代升级、招投标、技术路线优化等原因,生产性设备投资清单中,设备的数量、单价、型号等发生变更的。

项目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向市(州)经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州)经信局审核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市(州)经信局对照变更批复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

投资补贴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州)经信局按照“投资绩效双达标”原则统筹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附件5)。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方案终止和不通过。

1.验收通过。专项验收为符合性验收,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实现项目申请时约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即视作验收通过。申报单位实际投资或生产性设备投资大于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不再追加项目资金。

2.限期整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验收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在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1)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实施。

2)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但未获得验收部门批复同意。

3)未按期申请验收且未及时向推荐单位申请延期。

3.方案终止。项目已完成建设目标,且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未按建设方案完成全部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可申请项目建设方案终止。项目不得再申请后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3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验收不通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不通过,收回全部已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5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项目未实施或实施未达标且难以整改。

2)经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仍不能按投资、目标“双达标”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3)提供的验收相关文档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省经信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及复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绩效评价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区域绩效评价。各市(州)经信局要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本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区域整体绩效提升。

(二)项目绩效评价。预期绩效目标是项目任务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当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并单独作为申请报告的一个章节进行着重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量化、可考核,所采用的数据有明确、可信的来源和认定办法。绩效目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入(投资)、项目产出两个方面,其中产出方面除产出规模外,应重点关注质量、效益、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

(三)评价结果应用。省经信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州)经信局及企业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督办,并视情况适当调整政策倾向,加大对完成绩效目标较好的市(州)和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