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申报条件、奖励实施细则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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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规范我区公共交通秩序,满足广大城乡群众出行需求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武政〔20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有关措施,结合我区审计建议和公交运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对象为取得黄陂区公交线路或公交站场经营权,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内容为低票价政策性运营亏损补贴。区政府对残疾人和65岁以上老年人、军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官)、伤残警察等特殊群体优惠乘车的财政补助由营运企业按相关规定另行向区政府申报结算。

第四条 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广大人民群众便利出行为基准

对公交企业进行补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得公交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方便、实惠的出行服务,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基本需求。

(二)以公交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为导向

财政补贴的意义在于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公交企业应认识到自身的社会意义,通过企业进一步发展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以确保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为中心

应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资金滥用、套用、浪费等情况,违背财政补贴的社会经济意义。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由行业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按区级交通规划具体负责年度公交运营服务线路变更调整计划、公交运营车辆增(减)、路网优化和运营绩效考评等工作。

经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的年度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协议、运营补贴财政预算及运营补贴结算审核结果方可执行。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的主体,负责协议的签订、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运营绩效考核、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运营财政补贴的预算和结算资金申报工作。区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公共交通服务运营财政补贴相关管理工作,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章 协议签订

第七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区交通运输局于上年度12月底前与已取得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下年度的《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协议》,并将协议报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定。

第八条 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协议应当明确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内容以取得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件时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为依据,对公交运营企业的政策性运营亏损补贴以本细则规定的准许成本、收益范围和限额为标准。

(二)协议签订时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原值、已计提折旧依照会计准则进行核定。

第三章 运营亏损补贴

第九条 本细则所述运营亏损补贴为运营成本要素加绩效考核补贴。基本思路是:对公交企业运营各成本要素进行补贴,并对运营服务指标和各项成本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增加或调减补贴金额。

第十条 运营亏损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物化准许成本+人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公交营运收入-公交营运相关的附属净收益50%-已收到的政府各单项补贴-考核应扣减补贴+考核应奖励补贴。其中已收到的政府单项补贴包括中央及地方燃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新能源车营运补贴等各级政府部门对公交运营企业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 准许成本的范围

第十一条 准许成本分为物化准许成本和人工准许成本

第十二条 物化准许成本

物化准许成本是指按本办法准许发生的折旧费、能耗费(含燃料费、电费)、运营车辆维修费(含轮胎消耗费)、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场站租赁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成本(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折旧费

折旧费是指用于公共汽车运营生产的房屋建筑物、营运车辆、辅助生产车辆、营运车辆充电设施等其他机器设备每年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的费用。

(二)能耗燃料费

燃料成本指用于公交运营的柴油消耗费用,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费用。

(三)能耗电费

电费成本指用于公交运营的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费用,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消耗及公交企业其他用电消耗。

(四)运营车辆维修费

1、运营车辆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保养维修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车辆的保养修理费。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保修燃润料费和电动车充电设施维护费用,不包括运营企业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2、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用,不包括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运营车辆的轮胎消耗费用。

(五)保险与安全事故费

1、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企业运营办理的第三者责任、车损商业保险等。

2、安全事故费是指行车事故损失中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和责任人赔偿部分之后的不足部分,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维修支出。

(六)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营运车辆安全检测项目投入,用于安全科技技术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竞赛的投入。

(七)场站租赁费

场站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为维护公交车辆正常运营、停放管理向社会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场地和站房支付的租赁费用。

(八)其它直接运营费

其它直接运营费是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如制服费、行车润料费、员工补偿金,不包括应由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政府对公交企业明确减免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准许成本。

(九)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运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办公用房租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性支出。

(十)税金及附加

准许税金指的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由运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等。

(十一)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和为筹集运营车辆更新资金及购置场站、办公场所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手续费、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非金融机构借款含企业内部职工和其他企业借款)。

借款规模及借款利率应事前报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核定。

第十三条 人工准许成本

人工准许成本是指按本办法准许发生的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人工成本。主要包括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发生的人员工资和工资性支出。

人员工资是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各项津贴等。工资性支出是以人员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

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三类: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管理人员。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和随车服务人员。

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驾驶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撑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收银点钞人员、保洁保卫人员、后勤人员、车队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

第五章 准许成本限额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准许成本限额以第三方审计后的2016-2018年黄陂区公交营运企业实际成本值确定。

第十五条 物化和人工各单项准许成本限额计算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折旧费

1、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30年、机器设备10年、辅助生产车辆10年、营运车辆6年、其它5年。

2、固定资产残值率为0%

3、每年公交企业更新、新增车辆规模及使用应经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近三年平均车辆采购成本30%的,应事先经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核定。

4、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收益应计入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和收益不计入准许成本。其他类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二)能耗费(含燃料费、电费)

1、燃油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22升,纯电动公交车百公里耗电量标准值95度;

2、能耗费=百公里能耗量×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平均单价(市场平均价与账面平均价取低者)。

3、行驶里程=营运里程+空驶里程,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行驶里程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报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备案。

(三)运营车辆维修费

燃油公交车(含轮胎消耗费)每千公里修理费标准值280元,纯电动公交车(含轮胎消耗费)每千公里标准值394元,运营车辆维修费=千公里修理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行驶里程规定与能耗费一致。

(四)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安全生产费和场站租赁费经第三方审计后据实列入物化准许成本。

(五)其他直接运营费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标准值为每千公里120元。其他直接运营费=千公里运营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行驶里程规定与能耗费一致。

(六)管理费用标准值=直接运营成本(含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费率(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的管理费用总额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管理费率标准值为1.5%)。

(七)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

(八)公交运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出借款额上限(借款额上限由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根据企业的平均资金占用水平核定的比例确定),超出部分视作运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对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手续费,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规模逐年下降。

(九)准许人工成本

1、运营企业职工人数标准值

驾驶人员人车比:1.63

其它一线人员人车比:0.47

管理人员人车比:0.11,车辆数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营车辆数。人车比标准值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予以适时调整。

2、人工准许成本=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

人员工资=武汉市上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社平工资×职工人数(不高于职工人数标准值)

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16%(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8%(企业年金)+人员工资×0.7%(失业保险)+人员工资×0.7%(生育保险)+人员工资×8%(医疗保险)+人员工资×0.55%(工伤保险)+人员工资×6%(职工福利费)+人员工资×8%(住房公积金)+人员工资×2%(工会经费)+人员工资×1.5%(职工教育经费)。

第六章 准许收益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交企业可持续经营,按照准许直接运营成本1.5%设置准许收益。准许直接运营成本=准许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准许折旧费+准许能耗费+准许运营车辆维修费(含轮胎消耗费)+准许保险与安全事故费+准许安全生产费+准许场站租赁费+准许其它直接运营费。

第七章 公交营运收入和相关的附属净收益

第十七条 公交营运收入构成包括客票收入、月票收入、IC卡收入、租车收入等,公交营运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包括公交物业租赁净收益、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教育培训净收益等。

本办法所述的收入、成本均为按照会计准则列示的收入、成本,为非含税项目。

公交企业开展运营主业以外的物业,广告,教育培训等经营的税后利润取50%列入公交营运相关的附属净收益,余下50%作为企业收益用于鼓励企业发展。

第八章 绩效考核补贴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绩效考核分公交运营服务指标和成本监审指标两方面实施,按考核和监审结果予以扣减或奖励运营补贴。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指标考核实行服务质量考核与运营补贴相挂钩,挂钩占比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总额的5%,纳入考核应扣减和奖励补贴予以结算。公交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社会评价,相关指标值及考核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指标分2类实施考核:

1、人员工资、管理费、资产折旧费年度实际值大于成本限额值的,以准许成本限额为实际准许成本;低于成本限额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许成本。

2、能耗费、维修费(含轮胎消耗费)、其他直接运营成本限额设定上下浮动5%,年度实际发生额大于对应的准许成本限额上限的,取准许成本限额的105%,实际值在限额值上下限之间时,以实际值为准许成本,实际值低于成本限额值下限时,差额部分按50%给予奖励,纳入考核应奖励补贴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公交企业成本加大,由运营企业报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补贴申报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并将相关成本费用按准许成本、非准许成本分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准许成本中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种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担保、赔偿支出(运营车辆事故赔偿除外),以及计提的准备金等;

(二)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或缴纳的人工成本;

(三)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薪金支出;

(四)各类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无法回收、无法使用的净损失;

(五)未实际营运的车辆的折旧(计算准许折旧时,应扣除未实际营运的月份,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除外);

(六)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成本费用;

(七)禁止由财政资金支出的成本费用;

(八)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及不得超标发生成本费用的超标部分;

(九)非城乡公交一体化客运业务所对应的税金支出;

(十)用不合规发票或虚假发票列支的成本费用(无论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十一)未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用合规发票列支);

(十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缴纳的增值税款、个人所得税款;

(十三)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十四)对外投资及其损失;

(十五)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处理费、贷款利息等);

(十六)未实际在城乡公交一体化客运业务相关运营或管理岗位上的员工的人工成本;其他与城乡公交一体化客运业务不相关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份,运营企业应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运营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和补贴资金申报表后,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计核查报告并报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审定的运营亏损补贴结果向区政府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区政府根据申请报告,按规定批准安排补贴资金结算拨付。

第二十七条 2022年度起,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补贴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核、审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除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外,还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发现补贴资金申报表中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列支的内容列支为准许成本的,在核准补贴金额时,按违反本规定列支的金额的两倍扣减结算年度对应的实际准许成本和准许成本限额。

(二)发现补贴资金申报表中多计准许收益的,在核准补贴金额时,按多计部分金额的两倍扣减结算年度准许收益。

(三)发现补贴资金申报表中多计或少计票款收入的,在核准补贴金额时,按多计或少计金额的两倍加计结算年度票款收入。

(四)发现补贴资金申报表中多计准许成本限额或准许收益限额的,在核准补贴金额时,按多计的金额的两倍扣减对应限额。

若发现上述几种情况时对应年度的补贴资金结算已办理完毕,则按应调整金额调整发现时年度对应项目金额。

第十章 财政补贴拨付

第二十八条 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采取一次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范围内的公交企业上年度补贴情况申报当年运营补贴预算,纳入区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中统一上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法律法规与相关管理办法对运营亏损补贴年度预算进行上报审批与下达。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批复的预算金额,于每年6月份前向财政局申请预拨运营补贴款,预拨金额为当年批复预算的70%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运营企业和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于次年1月办理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的行政管理要求,在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乡公交一体化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由黄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财政补贴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