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都在这!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时间条件材料奖补及流程

2022/9/28

四川省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2024年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出来了,不看肯定后悔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制定了《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十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056050332(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次年奖补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安排、管理与监督,牵头制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政策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细则
(一)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加快建设。
支持对象:国内外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在我省新设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募基金几类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省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四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业务范围覆盖全国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是指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以四川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和业务的金融分支机构。后援中心主要是指全国性客户服务中心,专营中心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总部已在四川的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不在奖励范围。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别提供。
2.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支持对象: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具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成功补充资本的,省级
财政按其新增一级资本(不含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的资本)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贴。
数据来源:银保监部门提供。
3.支持做大信贷增量。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实施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增量奖励,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省级财政对年度融资余额增量排名前3名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该类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贷款额最高值×70%+该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增幅÷该类银行机构中年度贷款余额增幅最高值×30%)×l00分。年度贷款余额增幅高于100%的增幅按100%计算。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排名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地方金融组织排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
4.支持保险资金入川。
支持对象: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年度新增投资额(不含存款和自用不动产)、投资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
保险机构排名得分=(该保险机构年度新增投资额÷全省保险机构中年度新增投资额最高值×70%+该保险机构年度投资额增幅÷全省保险机构年度投资额增幅最高值×30%)×l00分。年度投资额增幅高于100%的,增幅按100%计算。
数据来源:四川银保监局提供。
5.支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
支持对象: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人行成都分行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年度评价结果,按县(市、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分组:200亿元以上、100(含)-2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下,省级财政对每组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6.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大型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补贴
支持标准:对发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我省投贷联动业务中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地方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对通过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平台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四川设立金融科技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设立金融科技实验室的国内大型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数据来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厅提供,银行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由四川银保监局提供。银行机构在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的年度新增贷款额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
7.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此类一年期及以上新发放贷款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川投资项目由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提供,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一年期及以上新发放贷款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
8.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我省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年度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贷款发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o>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金融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金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签发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符合规定的应收账款贷款指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的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产业链核心企业是指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帮助2家(含)以上上游供应商企业成交10笔(含)以上应收账款融资的我省企业;纳入奖励资金计算的应收账款贷款额不包括对省外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以及核心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票据指由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商业票据,具体数据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反馈。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年度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核心企业、对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金融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金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企业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
9.支持跨境贸易发展。
支持对象:我省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直接投资三类业务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且三类业务年度结算总量排名全省前10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
10.支持制造业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发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类型排名,对每类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名500万元、第2名300万元、第3名200万元奖励。
银行机构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额÷该类银行机构中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额最高值×70%+该银行机构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该类银行机构中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最高值×30%)×lOO分。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高于100%的,增幅按100%计算。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1.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省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无贷款记录客户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法人企业,首笔贷款金额指企业资金账户首笔贷款到账并可提取的金额。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首笔贷款由人民银行提供,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由银保监部门提供。
12.支持扩大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综合考虑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贷款户数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分别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贷款户数等数据由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别提供。排名规则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保监局根据相关指标和标准共同制定。
13.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支持方式:贴息
支持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各市(州)适当贴息,市县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支持。“转企升规”企业(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年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市(州)获得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额=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该市(州)上一年度辖内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对当地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金额÷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上一年度同类贷款总金额。其中,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在当地申报财政贴息;成都市年度发放贷款金额按实际数据×0.5换算。
符合要求的贷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投向和利率符合要求的贷款,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两高”等领域贷款不纳入支持范围。地方法人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65BP的贷款,本文印发之日后的贷款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载明该笔贷款享受财政金融互动贷款贴息1.5%政策支持。贴息资金次年兑现,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资金拨付对象: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当年实际付息率在LPR+15BP以内(含),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相关地方法人银行;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当年实际付息率在LPR+15BP以上(不含),实际付息率与LPR+15BP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拨付相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剩余部分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拨付相关地方法人银行。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提供。
14.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奖励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省级财政对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县域片区每个服务点给予400元补贴,其余地区每个服务点给予200元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以及县域片区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根据当年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商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用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完成情况,对银行机构按类型分别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银行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农村地区不包括地市主城区、县级城关镇(县政府所在地)。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提供正常维护,服务有效且记录完整。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按照许可类型和地域范围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的通知》(川农领〔2021〕12号)为准。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是指没有银行网点的乡镇。银行机构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综合排名得分=(该银行机构年度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商户发展情况*35%+该银行机构年度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用户发展情况*25%+该银行机构年度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完成情况*40%)。
数据来源: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情况由人民银行提供。银行机构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由银保监部门提供。银行机构支持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综合排名情况由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根据系统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统计得出,并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提供。
(四)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1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1)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保费补贴、业务奖补
支持标准: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本条所称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认定。
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考虑各市(州)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的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符合业务奖补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年化融资担保额因素,通过资金切块方式给予各市(州)融资担保保费补贴、业务奖补,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补足。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据实给予保费补贴、业务奖补。
中央和省级切块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不重复支持,其中:中央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中央资金奖补条件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省级资金用于支持开展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市(州)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额=(当年四川获得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总额×70%-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据实保费补贴额)×(该市(州)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年化融资担保额+全省各申报市(州)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年化融资担保额)+(当年四川获得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总额×30%-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据实业务奖补额)×(该市(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化融资担保额÷全省各申报市(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化融资担保额)。
市(州)获得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额=(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70%-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据实保费补贴额)×(该市(州)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化融资担保额+全省各申报市(州)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化融资担保额)+(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30%-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据实奖补额)×(该市(州)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化融资担保额÷全省各申报市(州)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化融资担保额)。其中:成都市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化融资担保额按其实际数据×0.5换算。
数据来源: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提供。
(2)省级再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支持对象:省级再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保费补贴、风险补偿
支持标准: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含3‰)的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按其年化再担保额的一定比例,将再担保费率分档补足到3‰,其中:对再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再担保项目,按照年化再担保额的50%给予补贴;对再担保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再担保项目,按照年化再担保额的80%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其中:对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代偿补偿给予80%风险补偿,其余代偿补偿给予50%风险补偿。
本条所称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认定。
数据来源: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提供。
(3)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奖补。
支持对象: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风险补助、业务费补助 .
支持标准: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2%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增量及以奖代补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增加农业担保机构资本金,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
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省级财政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新发生额及风险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当农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弥补担保风险损失,如有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对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开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的农业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担保费率低于2%(含2%)的担保和联保业务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再担保业务,其补助标准按照上述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及业务费补助,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弥补农业担保的业务费用。
具体政策标准和资金申报流程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供。
16.支持健全贷款分险机制。
支持对象: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各地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对上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基金放大倍数超过5倍且不超过10倍的相关市(州)、扩权县,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用于补充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数据来源: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
17.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
支持对象: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综合考虑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数量、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保费规模、保险+期货规模等因素进行评比,对综合评比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通过保险、银行联动,促进农业保险参保者融资,对促成涉农贷款额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促成涉农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单户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数据来源: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综合评比由四川银保监局会同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排名由四川银保监局提供。
(五)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18.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省内企业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以及在北京交易所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省内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省内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当年新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当年在北京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如在以前年度已享受省级财政“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省级财政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当年不重复享受上市和挂牌的费用补贴政策。
资金申报主体须为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且与上市主体保持一致。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SE)、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提供。
19.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
支持对象:我省非金融企业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我省非金融企业或进入全省PPP项目库执行阶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首次实现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省级财政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本条所称首次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该企业自成
立以来第一次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非首次实现债券融资是指该企业除首次外在当年成功发行债券实现融资,两项补贴每年不重复享受。创新债券品种由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设定目录,实行名单制管理。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
20.支持融资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对象:主承销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支持方式:奖励、补贴
支持标准:对为我省企业直接融资(不含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照当年承销金额、服务融资企业户数、发债利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省级财政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对排名前10名的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企业提供“科创专板”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根据其对“科创专板”挂牌减免费用、服务企业数量或运营成本等情况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直接融资主承销机构奖励综合评比办法由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单位另行制定。对主承销机构的奖励按照第1名80万元、第2—5名50万元给予奖励。对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10名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照第1—3名每户200万元、第4—6名100万元、第7—10名50万元给予奖励。
数据来源:主承销机构相关数据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提供。参与承销西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由财政厅组织实施。“科创专板”费用补贴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厅负责认定。
21.其他。
支持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省委.省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
第六条 资金申报口径。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部委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年度新增贷款(投资)额是指当年末贷款(投资)余额减去年初贷款(投资)余额,贷款发放额是指当年
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新发放的贷款之和。贷款余额(投资额)增幅=(年度新增贷款(投资)额+年初贷款(投资)余额)×l00‰贷款发放额增幅=(当年贷款发放额-上年贷款发放额)-上年贷款发放额×100%。
(三)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本办法对银行机构按三个类型进行分类,第一类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第二类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第三类为我省地方法人银行。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
(四)本办法所称我省企业是指总部(注册所在地)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企业为金融企业,其余企业视为非金融企业。奖补资金计算依据为金融机构、企业等申报对象当年发生的相关业务情况。本办法中企业所在地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当地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地的企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将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工作通知到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作为申报主体的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单位应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一律责任自负,后续不再补报。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一年一结算”,不溯及既往年度业务及相应的奖补资金,之前年度漏报的不得补报。
具体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由省级相关部门直接排名的奖补政策,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奖补对象后,及时通知相关奖补对象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1)通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审核系统(需用户自行在申请端完成注刑,今后年度网址若有变化,将在四川省财政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中予以公告)进行报送,并上传相关资料,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扫描件上传网络申报审核系统并提交财政厅。
(二)由金融机构、企业、单位逐级上报审核的奖补政策,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2021年度资金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审核系统向相关审核单位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详见附件1)。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以及市县、省级相关单位应按照审核流程(详见附件1)及时审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用户名及密码维持2021年不变,今后年度网址若有变化,将在四川省财政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中予以公告),各市(州)应于每年3月底前(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2021年度资金审核申报)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2024年9月5日前完成2021年度资金审核)完成审核工作,将资金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扫描件上传系统并提交财政厅(审核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3)。
申报“13.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贴息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向承贷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1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中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开展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应按照经信部门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其余开展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省级再担保机构通过网络申报审核系统申请省级资金。
各资金审核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核报送及时、审核意见明确、数据真实准确(特别是网络申报系统数据与正式文件数据一致)、资料齐全完备。对逾期未报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无申报处理,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申报主体和审核单位自负。
第八条 资金分配下达。
省属、省外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各地方企业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厅拨付相关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各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厅审核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将省级奖补资金连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
第九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将奖补资金向一线分支机构倾斜。
第十条 加强资金使用信息公开,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拨付情况将在财政厅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加强风险控制,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对奖补资金重点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本办法中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切块分配的奖补类别须对资金使用情况备案,各市(州)须在完成资金拨付后30天内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明细向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及取消未来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管理和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评价结果,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中本办法未明确的政策条款,按照原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生态环保领域贷款贴息政策按照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政策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园保贷”“服保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支持政策分别按照《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天府科创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天府文产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园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19版)》、《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四川省“服保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支持市县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v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同时废止。


如果你对申报不清楚或者没把握以及想知道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加紧时间联系我哦,免费询问。都看到这了不给小编一个点赞加关注吗,你的支持就是小编不断更新咨询的动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