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壮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21〕11号)精神及《武汉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乡村休闲游高质量、高标准发展,特制订本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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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开发特色化、差异化、多样化的乡村休闲游产品,推进乡村休闲游提档升级,服务市民节假日休闲观光、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优先位置,突出生态特色,夯实乡村休闲游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由实施主体按建设标准创建,在政策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标准给予奖补。
(四)老区优先,巩固成果。在资金分配、安排项目时优先向革命老区倾斜,促进革命老区农文旅融合发展。
二、奖补对象
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青山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辖区内的符合奖补要求的街(乡镇)、村和乡村休闲游经营单位。
(一)乡村休闲游景区。指规模800亩以上,具有合规的土地流转手续,依托农业生产、农村风貌、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等资源要素,为游客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新业态,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休闲农业园。指规模300亩以上,农业生产特色鲜明、田园景观美化、农耕体验活动丰富,具有合规的土地流转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荣誉创建。创建乡村休闲游品牌,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省级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等称号的乡村休闲游经营单位。
(四)乡村休闲游会节。街(乡镇)和乡村休闲游经营单位,依托农事活动、乡村田园风光、乡土民俗文化等与休闲娱乐相结合举办的乡村休闲游会节。
三、奖补标准
(一)引进农文旅重大项目
对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新落户且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联农带农示范性强的重点农文旅项目,在正常对外营业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二)鼓励A级乡村游景区招徕游客
对3A、4A、5A级乡村休闲游景区当年度接待人数规模分别达到30万人次、40万人次、50万人次的,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元;接待人数规模分别达到60万人次、80万人次、100万人次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次年度接待人次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额外奖励5万元。
(三)乡村休闲游景区
对持续运营的乡村休闲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给予奖补。具体奖补项目如下:
1.游客服务中心、星级旅游厕所和标识标牌。新建游客服务中心按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新建A级、2A级、3A级星级旅游厕所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30万元/座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景区内部旅游标识标牌改造提升按照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2.生态环境提升。新建生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按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3.内部道路提升。对乡村休闲游景(园)区内部道路升级刷黑或新建沥青路,按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休闲农业园
对持续运营的休闲农业园市级财政给予奖补。具体奖补项目如下:
1.新建宽度不超过8米的园区内道路按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新建生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按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品牌创建项目
1.休闲农业品牌。2022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省级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称号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旅游特色村品牌。2022年1月1日起,首次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称号的村,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会节品牌。由街(乡镇)或乡村休闲游经营单位主办组织开展的乡村休闲游会节活动,按实际支出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给予奖补。每个区会节奖补年度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乡村游纾困补贴
对年度疫情防控因素累计闭园达到15日以上(含15日)的收费乡村休闲游A级景区予以运营补贴。按照3A、4A、5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年度运营成本的50%。
以上所有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与中央、省、市各类各部门涉农政策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各区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自愿申报,由区级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项目实施相关程序及规范完成建设计划,建立台账资料。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局负责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应将区级同意变更项目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验收。各区应遵循“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区级组织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或其它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毕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验收通报。
(四)验收备案。区级根据各区项目管理办法及职责分工,将当年度验收通报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未及时备案的项目视为未完成当年建设任务。
(五)资金安排。各区需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通报、联合区财政提供所有项目明细请款报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区级报送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六)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其编制的项目预算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于当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于当年6月底前拨付项目资金至各区财政局。
各区上报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变更、验收通报、联合区财政提供的所有项目明细请款报告,应于当年8月31日前集中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项目申报单位在奖补办法有效期内享受该项专项资金奖补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虚假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
2.同一项目恶意重复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的;
3.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相关要求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财政投入严重损失浪费的。
(二)各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局、财政局应对项目和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工作,配合市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认真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区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区级管理办法及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立项、项目验收(评估)、奖补资金等信息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奖补内容及标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重点检查。
(二)各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局为奖补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区级乡村休闲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明确项目管理流程和项目实施期限,并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日常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凡未制定区级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区级奖补申报市级不予受理,以后年度也不予追补。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实施中有需调整事项,另行出台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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