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合肥市品牌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2022/9/26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品牌企业行业标杆示范引领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工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省经信厅《“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开展品牌建设培育工作,现将培育工作条件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品牌企业行业标杆示范引领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工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省经信厅《“安徽工业精品”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开展品牌建设培育工作,现将培育工作条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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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合肥市品牌建设培育工作条件
1.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能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已注册商标,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近三年,企业申请5项以上专利,其中1项以上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企业、行业、国家标准。
3.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3个以上新产品,其中1个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且拥有知识产权,并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4.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相关体系或产品认证;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学习实践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管理、班组管理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努力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5.企业积极开展品牌质量诊断活动。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质量品牌自我评价、在线教育、专业诊断、专家咨询等服务工作,积极开展质量对比、品牌诊断等活动。
6.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标杆建设工作。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和效益;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新技术手段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了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7.近三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失信行为,无严重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大面积的用户投诉。
二、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合肥市品牌建设培育工作的申报。 各申报企业要认真准备,于11月1日前将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有效,于11月7日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科技处。
3.本次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见附件1,已被认定为品牌示范企业的,不参与此次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