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申报时间条件及武汉各区奖励补贴

2022/9/26

在这里,小编把2024年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武汉市各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补贴细则以及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管理办法汇总在了一起,那么如果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朋友们想要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资金的话,都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5065127(微信同号),0551-65306190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申报形式及时间

采取网上申报,常年受理。

本批次备案申报截止时间:20241020日。(其中,1010日至1020日为网上提交材料时间)

二、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中试平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中试基础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用于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和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1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2.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从事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外聘人员不超过30%)。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

3.具备规范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流程,上年度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原则上不少于3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备案申报日期前三年内,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有,应完成信用修复。中试平台近一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三、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网上系统。登录武汉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以项目负责人账号进行网上申报。

2.在线填写信息。点击项目申报版块,选择认定(备案)项目武汉市中试平台,在线填写项目信息。

3.上传申报书及证明材料。将签字盖章后的《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备案申报书》(附件1)及证明材料分别制成PDF格式,按照材料目录对应上传,单个材料容量不超过50M

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包括:

1)中试平台成立(设立)的证明材料;

2)中试平台组织机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主要管理制度和产学研合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3)近两年对外开展中试服务的证明材料;

4)基础条件、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用于中试的仪器设备发票、中试场地面积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明等)。

4.提交项目。点击提交,该项目提交至项目申报单位。

5.单位推荐。项目申报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在未推荐项目版块选择项目,点击推荐,将项目提交至武汉市科技局,申报完成。

(二)审查推荐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申请备案的中试平台进行审查(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并在网上进行推荐,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向市科技局推荐一次(见附件2)。

四、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补贴政策

01江岸区

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辖区企业吸纳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对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250万元及以上的,在获得市级技术交易额的2%补贴的基础上,我区再按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享受市级补贴10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级考核优秀的,在享受市级补贴3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工业技术研究院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江岸区进行转化,转化内容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02江汉区

对在我区落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转化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03硚口区

对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签订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并正在实施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04汉阳区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在汉就地转化,企业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

05武昌区

对在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武昌区实现就地转化的,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在区科技经信局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0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中小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2.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主持获得国家科技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06青山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02%给予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制。紧密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试行揭榜挂帅制。围绕我区重点产业,组织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项目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开展技术转移专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07洪山区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产学研平台,给予合作双方每个单位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贴。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洪山实施转化,对院士专家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洪山的、对列入市级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技术转移专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实施绩效考核奖励,最高20万元。对经报备的科技成果对接、项目推介活动,按规模和成效进行补贴,每场次最高10万元。

支持辖区高校院所的科研团队、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围绕洪山区重点企业和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对于经备案并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7%给予科研团队和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升发展新动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8%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100万。

08蔡甸区

对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实际成交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09江夏区

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黄陂区

资助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的,并对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登记技术交易额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技术,按照实现技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交易额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新洲区

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实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交易额少于100万元,(不含) 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承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经区科经局审核同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区财政给予补助。活动规模不少于15家,人数30人以上,签订成果转化类合同不少于5份的,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级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中介机构年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2东西湖区

对区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5万元,活动规模不少于 20家企业;对于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1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按实际成交额的20%对承接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的区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技术合同登记站年合同登记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0号)和《武汉市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4年)》(武政〔202412号)精神,融合对接各类创新资源,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生态,推进武汉市中试平台(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围绕概念验证、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园区和企业,按照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引导支持、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和生产线、车间建设中试平台。

第五条 鼓励各区、中试平台建设主体单位整体引进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集研发创新、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中试平台。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平台备案、评价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含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平台培育、审核、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试基础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用于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和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1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从事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外聘人员不超过30%)。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流程,上年度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原则上不少于3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备案申报日期前三年内,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有,应完成信用修复。中试平台近一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单位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常年网上受理申报,中试平台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考察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每季度集中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抽查复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市级中试平台拟备案名单。

(四)公示发布。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对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发布武汉市中试平台备案文件。

第九条 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统一按武汉市+技术方向+中试平台进行命名。

第十条 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试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登录市科技局网上办事大厅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中试平台,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组织中试平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中试平台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中试平台自行整改,为期一年。一年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自动丧失市级中试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应参加绩效评价的中试平台,如遇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当年不能参加的,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自动丧失市级中试平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平台,根据资金投入和建设水平进行分类培育和支持,支持政策如下:

支持中试平台承担科技研发任务和在武汉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登记,适用科技创新券政策。

对参加绩效评价且等次为优秀的中试平台,给予运行经费奖补,并优先推荐建设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申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

对面向我市重点产业、纳入市级重点布局建设且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重大产业化中试平台,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中试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由于中试平台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或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中试平台,在完善整改前,不再纳入市级中试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已备案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资格自动终止。已备案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通过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备案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