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政策:安徽省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及申报认定流程材料条件清晰解读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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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16市奖励补助政策汇总如下(具体根据当年通知)

合肥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宿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萧县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服务业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淮北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从市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亳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对成功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市财政还将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阜阳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蚌埠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招商运营、公共服务平台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

淮南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

滁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南谯区

对新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给予帮扶责任单位5万元奖励,用于对聚集区内规上、限上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

琅琊区

对新获批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政策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来安县

对经省级、市级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和省级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比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用于对服务聚集区、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内规上、限上重点企业的奖励。对认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用于对服务聚集区内规上、限上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六安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马鞍山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50万元。

安庆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新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被确定为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芜湖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物流)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物流)集聚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

铜陵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 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免申报)。

宣城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

池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园区(企业),经过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黄山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奖励补助

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示范物流 园区,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皖政办〔20174号)《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皖政办秘〔2017246号)等要求,为推进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全省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是从认定满两年的集聚区中择优认定的,产业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具有行业标杆作用,有较强引领带动能力的集聚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主要类型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服务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省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二)有完善的园区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五)符合申报通知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类集聚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服务集聚区。具有为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化、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0家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具有软件产业发展或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IT企业4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务集聚区。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新型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商务企业(机构)5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四)电子商务集聚区。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企业4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五)新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达到10亿元,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居于前列。

 

(六)创意文化服务集聚区。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3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七)旅游休闲集聚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30家以上,其中规上(限上)企业10家以上。

 

(八)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第七条  各类集聚示范区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50家以上,或者入驻科技服务类企业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软件或IT企业5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园区总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务集聚示范区。入驻银行、保险、基金、期货、证券公司、融资担保、消费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培训、会展、会计审计等各类商务企业(机构)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和辐射服务能力,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四)电子商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60家以上,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入驻企业70%以上,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五)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区。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具备产品展示、交易结算、检验检测、仓储运输、加工配送、信息发布、设计、展会等功能。入驻专业市场类企业60家以上,年市场交易额超过60亿元。

 

(六)创意文化服务集聚示范区。有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入驻创意文化类企业5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引进、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定期举办创意产品展示、创意比赛、市场对接会等。

 

(七)旅游休闲集聚示范区。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区、4A及以上景区内,具备住宿、餐饮、购物、商务、会展、演艺、节庆等多种生产经营形态。入驻旅游休闲类企业(经营户)60家以上,其中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含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等)占总入驻企业一定比例。年旅游总收入3亿元以上。

 

(八)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区。有较为完善的居住、文体娱乐、疗养、餐饮等条件,具有治疗、保健、体育、健身、度假等多种健康养生形式,入驻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

 

    第八条  省级物流示范园区认定条件和程序,比照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联合认定,具体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的政府批件以及管理机构情况。

 

(二)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发展规划(包括空间四至范围,规划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合城市规划情况。

 

(三)土地批复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届满的租赁合同。

 

(四)入驻企业目录,以及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现场核查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后,对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区或集聚示范区。

 

第四章  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并兑现奖励,不合格的调整撤销;不参加相应类别评估的,视为不合格。评估优秀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20%。当年新认定的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不参加当期评估。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申报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的评估工作,制定评估方案,下发评估通知。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集聚区或集聚示范区自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等程序开展。集聚区、集聚示范区分别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等程序组织开展评估,并将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办法按评估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给予奖补、对评估优秀的集聚区及集聚示范区给予奖励。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内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对认定的省级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给予奖励,支持各市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及集聚区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把关后,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发展情况。报送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发改贸服〔2017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