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奖励政策汇编(12项政策申报条件及程序)

20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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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3条、第4条和《十条》第1条。

申报程序

按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申报,由各区农委负责。

建设标准

根据《武汉市2017-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与奖补标准》(武农财〔201713号),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和《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武新农组发〔20123号)执行。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村(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房外立面整治。

(三)奖补标准

符合《二十条》第3条新农村中心村建设项目的奖补标准为每户2万元、符合《二十条》第4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奖补标准为每户8万元。

符合《十条》第1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奖补标准为每户不超过20万元(其中每户10万元由区级统筹扶贫资金解决)。

二、赏花游(休闲农业)项目

发展农家乐适用于《二十条》第5条、《十条》第2条,发展乡村休闲游适用于《二十条》第6条、《十条》第3条。

(一)申报程序

按发展赏花游(休闲农业)建设程序组织申报,由各区赏花办负责。

(二)建设标准

根据《武汉市2017-2020年赏花游(休闲农业)建设与奖补标准》(武农财〔201713号),农家乐执行《湖北省农家乐星级规划与评定》(DB42T732-2011)。乡村休闲游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三)奖补标

符合《二十条》第5条的农家乐奖补标准为达到二星级建设标准奖补2万元、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4万元、五星级5万元;符合《二十条》第6条的乡村休闲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社一次性奖励。

符合《十条》第2条的农家乐奖补标准为达到二星级3万元、三星级4万元、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6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由区级统筹扶贫资金解决1万元);符合《十条》第3条的,给予15万元/社一次性奖励(其中每社5万元由区级统筹扶贫资金解决)。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7条。

(一)申报程序

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程序组织申报,由各区农委负责。

(二)培育标准

根据《2017年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武农办〔20176),农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15天或120学时,依托武汉现代农业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培训时间为20天或160学时,依托东西湖区农广校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党员培训,培训时间为7天或56学时,依托武汉现代农业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拨付给组织实施单位,学员参加培训免收培训费、教材费和食宿费。

(三)奖补标准

农业创业培训,人均补助0.3万元;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人均补助0.4万元;农村实用人才党员培训,人均补助0.1万元。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贴息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八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武农办〔20175号),按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贴息工作程序组织申报,由区农委负责。

(二)遴选标准

根据《武汉市2016年度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遴选工作方案》(武农文〔201641号),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可参与申报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农业核心科技示范户的遴选。遴选工作由区农委负责,农业科技示范户资格有效期为二年。

(三)贴息标准

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5万元以内,市级农业核心科技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30万元以内,依照规定按时缴纳利息,财政按照国家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贴息。贴息范围为贷款人在上年度1月至12月发生的已还银行贷款利息。

五、科技特派员支持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9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武汉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29号),由区科技局负责。

(二)选派原则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各区收集提出本地对科技特派员需求,并组织科技人员与需求单位对接。本区不能对接的,向市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提出申请,由市科特办组织对接;科技人员和需求单位根据对接协商情况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报派出单位审批;各区审核汇总后,报市科特办认定、批复。

(三)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适用于在2017-2020年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具体扶持政策按《武汉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市区事业单位派出的在职科技特派员的补助经费由派出单位统筹安排;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助经费及经考核优良的工作站运营经费由市科技局列入科技研发经费年度预算。

六、污水处理设施项

适用于《二十条》第13条、《十条》第5条。

(一)申报程序

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程序组织申报,由各区环保局负责。

(二)建设标准

村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处理量约为50/日,采取生物、湿地、浮岛等“三低一少”技术(即低建设费用,低运行管理费用,低操作管理需求,二次污染物排放少的新型村镇污水处理技术),同时配套建设覆盖设施附近自然湾的收集管网或明渠。

奖补标准

对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级按每湾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区级按每湾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七、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项目、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院)项目和社会救助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19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289号)等相关文件,由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申报。

建设标准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1349号)和《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相关资助项目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武民办〔201632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建设。

(三)补贴标准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28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项目市财政按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中新、改、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新增床位,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新建社区养老院和扩大建筑面积后新增的床位,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改建达标的社区养老院给予每家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社会救助项目按《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民政规〔20171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解决;社区养老院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配套解决。

八、民间博物馆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20条。

(一)申报程序

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文化局提出申请,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标准

按照《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武政规〔201316号)规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三)奖补标准

新建奖补项目截止时间为201898日,奖补标准按《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武政规〔201316号)文件执行。

九、非遗保护和传承项目

适用于《二十条》第20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项目保护单位向区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市文化局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建设标准

根据《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市级非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项目要求进行。

(三)资助标准

2016111日后通过验收的非遗传承保护项目,非遗项目保护传承资助资金参照《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执行,市文化局根据年度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情况对农村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必要资助;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十、户厕改造项目

适用于《十条》第4条。

(一)申报程序

按户厕改造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申报,由各区卫计委负责。

(二)建设标准

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造,根据我市实际,选择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三瓮)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等3种类型厕所。农村户厕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管理基本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12)、《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中国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指南》(2003年版)、全国爱卫办和卫生部《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奖补标准

符合《十条》第4条户厕改造项目的奖补标准为每户市、区各800元(区级奖补中每户由区级统筹扶贫资金解决200元)。

十一、金融贷款项目

适用于《十条》第6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银营发〔201628号)、《关于印发武汉市惠农贷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和武汉市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武银营发〔201546号)要求,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二)惠农贷业务

适用于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仅限于流转土地属性为国有性质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市农委提供名录)。惠农贷贷款业务适用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含试点地区授权开展的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农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等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抵(质)押贷款方式。

(三)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适用于武汉市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大户(市农委提供名录)。涉农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适用于保证保险贷款方式。

十二、改善房屋居住环境投资支持项目

适用于《十条》第7条。

(一)申报程序

由市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利用贫困户空闲农房休闲养老情况、租赁协议期、改善房屋居住环境投资情况进行审查,在村委会公示栏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向街(乡镇场)提出奖补资金申请;街(乡镇场)对村级申报奖补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由街报请区农委审核批复;区农委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申请备案。

(二)适用条件

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贫困户空闲农房休闲养老,协议期在十年以上,承租方市民对改善房屋居住环境进行了投资且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并经村委会对投资额进行认定。

(三)奖补标准

符合适用条件的奖补标准为对承租方市民市、区分别按每户不超过0.5万元给予奖补。

十三、新型职业农民两年制学历教育项目

适用于《十条》第8条。

(一)申报程序

根据《武汉市农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方案》(武教职成〔20158号)文件要求,由市农业学校组织审核,报请市教育局审批。

(二)教育内容

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基础、合作单位愿望和基本教学条件等原则,确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内容,学制为两年。

(三)奖补标准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学校从市教育局专项教育资金中落实,给予每位市民学员误工补贴1500/年;由各新城区统筹解决市民学员误工补贴5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