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8
9月13日截止。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材料、流程奖补,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目前有三类均已开始申报包括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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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四)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提前细化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项目资金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签后,逐级申报至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项目资金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遴选科技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的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按定额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程序确定或调整项目预算,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同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核准后的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对确认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将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资金。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除提供必备的技术验收材料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
二、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申报条件
1.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2.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3.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已经支持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未结题的科技人员不得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安徽能源互联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申报条件
1.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2.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3.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已经支持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未结题的科技人员不得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先进功能膜材料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项目指南
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江淮气象联合基金2023年度项目指南”),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申报条件
1.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2.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相关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后计入限项。
3.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已经支持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未结题的科技人员不得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江淮气象联合基金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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