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7
为统一规范镜湖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的产业发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情况,制定《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0258,19855109691(微信同号)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生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转变”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建立政府性投资基金、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规范办公用房补贴三项公共扶持政策;建立高效物流产业、商贸业、金融产业、软件信息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创意产业、建筑产业等产业政策。
(四)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产业扶持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按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三种投入方式:投资基金、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
(三)本规定内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由牵头单位会同区相关部门认定,经协议审核组审核后,以协议方式明确目标任务方可兑现。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政府分步出资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母基金,实行母子基金架构,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可对接上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三)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产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六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
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区政府办统一受理,主管部门主导审核,财政部门主导兑现”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审核节点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受理、结束兑现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提高企业满意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
(一)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流程。项目主管部门利用全市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核验功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和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确认。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政策兑现及时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
(二)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区政府办负责集中受理企业产业扶持申请,项目引荐单位负责初审,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复审,区财政局负责复核资金并召开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审核工作专班集中审批会议。
(三)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区政府办集中受理企业提出产业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府办将申请文件流转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经部门会商或者区政府同意后兑现产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
(一)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兑现审核工作专班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产业扶持政策审核兑付的统筹协调。
(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兑现。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各部门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产业链组长单位职责
产业链组长单位会同产业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第一责任,负责制定、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绩效目标,列出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强化政策的执行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链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二)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退出机制。
(三)根据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相关预算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企业。
(四)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与省、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兑付资金清算工作;做好与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财力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引荐单位负责对照招商协议审核约定的兑现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支持、支持条件以及支持金额)。
(二)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项目引荐单位初核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引荐单位的意见以及再次明确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加强对产业扶持政策项目审计监督,确保产业扶持资金的安全、高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以及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招商协议中的条款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企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签约单位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记入失信联合惩治“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签约单位对于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反馈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的扶持事项或已经签订的扶持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细分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本区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中涉及的“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原则上参照企业在镜湖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等因素进行计算;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中涉及的“镜湖区经济贡献”,原则上结合企业在镜湖区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留存、产值、就业等指标进行计算。本规定产业扶持政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
第二十一条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镜政办〔2019〕6号)、《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1+4+5”政策体系》(镜发〔2019〕28号)、《镜湖区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镜政秘〔2020〕2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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