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应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意见》(芜市发〔2017〕14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准入管理、政策支持、考核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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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指以支撑和引领全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微电子、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互联网、新型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包括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两大类。
公共研发平台是指由芜湖市政府、各载体单位与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等共同投资建设,或由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企业研发平台是指由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企业牵头建设,满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牵动引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级财政建立与科技、产业创新需求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不低于10亿元,用于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运营补贴、绩效奖补和建设经费等,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市级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功能,鼓励各载体单位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快构建促进公共研发平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项目产业化的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规划、论证工作,以及确定建设内容及投资模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细则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产业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营管理等。
第九条 市人社局、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推进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载体单位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服务保障和配套资金落实。
第三章 论证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公共研发平台。
1.市政府、各载体单位与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国外知名院校(QS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团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资建设,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内容。
2.企业投资建设,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的人才队伍;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研发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一般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企业研发平台。
1.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对行业发展具有牵引性和带动性的龙头企业或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企业。
2.企业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具有工程化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条件。
3.企业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10%(含)以上且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0万元。
4.企业拥有高水平技术研发人才团队,研发人员数量及占职工总数符合以下比例:职工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下的不低于30%,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职工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低于20%,且不低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2人;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编制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技术先进性、研发创新能力、建设规模和内容、预期发展目标、成果转化路径、市场前景等。经载体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发改委,抄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产业创新中心。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产业创新中心等有关部门采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准入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后,由上述四家单位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完整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每年1月底前向市产业创新中心报送上年度运营工作总结,提出本年度运营计划。
第十五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产业创新中心和载体单位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申请摘牌、更名等事项由载体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市产业创新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考核采用专家书面材料评审、现场察看和部门评议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方法,遵循推进产业发展、促进技术攻关、支持前瞻研究、推进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的原则。研发平台按要求提供科研人员、财务和研发投入报告、设备清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服务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布年度绩效考核通知,组织专家书面材料评审,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和部门评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产业创新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考核等级建议,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不再享受当年度相关扶持政策,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则可延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对于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位于末3位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予以摘牌;已摘牌的3年内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自认定当年起进行考核和纳入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载体单位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服务的综合保障情况纳入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范围。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运营补贴、绩效奖补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投入。
第二十四条 对市政府与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运营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5年后仍需运营补贴的,应当进行重新论证。
其中:合作对象为国外知名院校(QS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十大军工集团科研院所、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合作对象为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每年度给予不高于1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合作对象为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每年度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建的公共研发平台,第一年运营补贴按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实际需求进行预拨;后续每年可预拨不高于协议约定运营补贴上限的50%,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运营补贴上限优秀50%、良好30%、合格10%、不合格0%的比例续拨本年运营补贴。整改期可继续享受预拨运营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研发投入30%、25%、20%的绩效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考核不合格,当年度不予奖补。
企业研发平台,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研发投入的20%、15%、10%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考核不合格,当年度不予奖补。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资金扶持2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市政府主导认定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市与载体单位按照8:2比例分担运营补贴、绩效奖补。各县(含县级市)政府围绕主导产业引进高校院所、央企等组建后,再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不超过2个),对合作协议中明确的运营补贴,市财政按不高于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公共研发平台转化或孵化的高成长性项目,各载体单位进行股权投资的,市属国有投资机构可积极跟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管理等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公共研发平台成果转化激励、股权投资决策等方面履职尽责、程序规范的,而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等情况,负责人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载体单位是指各县(市)区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十四条 已享受本奖补政策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不重复享受芜湖市产业政策中的同类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共研发平台,运营补贴等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公共研发平台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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