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机具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2/8/22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即以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补贴标准执行。
日前,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通知》(皖农机函〔2022〕706号),下调部分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一览表导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后,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即以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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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缺口较大,综合考虑部分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购机者和产销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为保障购机者利益,保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与省财政厅会商研究决定,对于7月18日及以前已通过企业自主投档审核进入我省办理服务系统的产品,购机者已购置但尚未办理补贴,其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按购机者购机时(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额以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皖农机函〔2021〕878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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