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细则!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促进水蜜桃特色产业提升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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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促进水蜜桃特色产业提升发展扶持政策》(龙委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本政策”),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政策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在本区范围内新实施的各类水蜜桃生产、销售、加工、研发和文化创意类项目及其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者),且实施项目符合龙泉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作为项目经营主体的农业(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科研机构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申请本政策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安全生产、信誉良好,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政府诚信制度黑名单,无拖欠员工工资与土地租金等行为,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应承诺已知悉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要明确承诺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如违反承诺,应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奖励

第五条  流转本区的土地,用于建设水蜜桃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流转土地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自基地项目建设起第1年至第3年分别按800/亩、600/亩、600 /亩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土地流转租金实际发生总额。

第六条  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奖励的认定条件

1、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方式 取得土地经营权、且有路网渠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建园实现幼苗定植、改造园实现有效管理。

2、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园实现幼苗定植、改造园实现有效管理等,由区农林部门牵头认定。

3、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章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年度兑付奖励,第13年分别不得超过800/亩、600/亩、600 /亩;同一地块内、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本章政策奖励。

4、申请本章奖励的项目须经区农林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七条  申请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奖励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含个体)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流转备案审查材料;

5、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及银行流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项目实施方案;

7、项目基地建设投入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 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应用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应用奖励。

(一)名优新品种发展补贴·对规范连片实施全园新植5亩以上的,自项目实施起第1年至第3年按照2000/亩、1200 /亩、800/亩的标准给予新品种推广补贴;对规范成片实施高接换种5亩以上的,按照800/亩的标准给予新品种推广一次性补贴;并纳入水蜜桃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给予保障。

(二)新技术推广应用补贴。对规范实施果园地面覆盖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体、绿色防控等技术应用,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 50%的新技术补贴,补贴额不超过 2500 /亩。

第九条  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应用奖励的认定条件∶(一)水蜜桃新品种、新技术的认定由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高接换种、新技术的实施面积由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认定。原则上“新技术”是指同时集成实施覆盖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体、绿色防控等两项及以上技术。

(三)实际投资额具体包含砧木、接穗等高接换种物资,草籽、地布、反光膜等覆盖栽培物资,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等地力提升物资,集中规范开展统防统治服务及杀虫灯、生物农药、黄板等绿色防控技术、物资,施肥(比例)泵、管材等节水灌溉水肥一体物资的采购费用。实际投资额由区农林部门牵头认定。

(四)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已申请并享受过新技术推广应用补贴的项目,若在集成实施“覆盖栽培、地力提升、水肥一体、绿色防控”四项新技术上有新投入,可针对新投入部份继续申请新技术推广应用补贴。

(五)申请本章奖励的项目须经区农林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条  申请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应用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个体)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资质证明复印件;

3、土地租赁合同或农户签字确认的土地面积花名册;4、有土地流转的须提供土地流转备案审查相关证明材料;5、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章  品质认证品牌创建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品质认证品牌创建奖励

(一)农产品认证奖励。鼓励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自行或联合开展农产品认证。对取得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良好农业规范(GAP)基地认证的,或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连续2年通过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农产品品牌奖励。对授权规范使用“天府源”、“龙泉驿”区域公共品牌的,且销售50吨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新获得或经复核通过相应品牌(认证)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产品、基地。连续 2 年通过有机转换产品认证并申报享受了认证奖励的同一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不得再申请认证奖励。

第十三条  品质认证的种类和面积,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有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资质证明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品质认证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认证证书复印件;

4、开展农产品质量电子溯源的印证资料。

第十五条  品牌创建奖励的认定条件∶获得"天府源""龙泉驿”区域公共品牌授权许可书,并在农产品销售中使用;品牌使用情况及农产品销售量等由区农林部门联合区级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品质认证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与“天府源”、“龙泉驿”商标所有权单位签订的授权使用书

3、“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4、产品包装印制合同及样本件;

5、属地街镇乡(村、社区)出具的本年度销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销量证明资料,及其他印证资料。

第五章  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奖励

(一)国内市场开拓奖励。鼓励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农超对接年销售额达200万元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量达1000 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国际市场开拓奖励。开辟国外销售市场,且单个国家销售量达到5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一个国家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销售总额达2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国际市场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国内市场开拓奖励的认定条件

(一)通过各类网络平台、新媒体开展龙泉水蜜桃营销活动。(二)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量以网络销售记录、银行流水及物流凭证等印证资料为依据,农超对接销售额以销售合同、出货单等相关印证资料为依据,由区农林和商务部门联合认定。(三)对年销售量达1000吨以上的认定,是指采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和(或)商超对接的方式取得的销售总量。

第十九条  申请国内市场开拓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电子商务公司或连锁超市的销售结算发票和单据;4、属地街镇乡(村、社区)出具的本年度销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销量证明资料,及其他印证资料。

第二十条  国际市场开拓奖励的认定条件∶国际市场国别或者地区的认定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物流凭证为依据;出口销售额度认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际市场开拓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口资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3、企业出口销售协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口物流凭证、销售结算发票和单据等证明材料;

4、属地街镇乡(村、社区)出具的本年度销售本地水蜜桃及其销量证明资料,及其他印证资料。

第六章  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一)休闲农业发展奖励。鼓励水蜜桃基地景区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庄”、家庭农场或相同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创意农业发展奖励。

鼓励举办桃文化创意活动,对建

设桃创意大地景观、开设水蜜桃体验店、举办桃主题创意吧、桃主题摄影婚庆等活动和采果节的,或开发桃根雕、桃饰配件的,或开展桃饮品、桃茶等精深加工产品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被新评定或复核评

定为相应等级称号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水蜜桃产业基地(产品)的经营主体。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闲农业发展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纳税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环保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获得相应称号的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创意农业发展奖励的认定条件∶投资在10万元以上,开展桃创意大地景观、桃主题创意吧、桃主题摄影婚庆和水蜜桃体验等创意活动,依据其建设方案及实际效果,经区农林、文旅等部门联合认定,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举办采果节活动的,须提前向街镇乡报送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报区农林部门备案,区农林部门会同属地街镇乡认定活动效果及投入,依据认定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开发桃根雕、桃饰配件,或开展桃饮品、桃茶等精深加工产品的,由区农林、文旅及知识产权部门联合认定,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新产品开发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创意农业发展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消防、环保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桃创意大地景观、水蜜桃体验、桃主题创意吧、桃主题摄影婚庆活动方案和验收资料,采果节活动方案,桃根雕、桃饰配件、桃饮品、桃茶等桃产品开发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农业科技创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农业研发基地创建奖励

(一)农业研发基地创建奖励。鼓励建设水蜜桃产业实验室(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农业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对经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新建农业创业苗圃、农业孵化器、农业加速器、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三)新优技术研发奖励“开展水蜜桃栽培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且成功推广面积1000亩以上,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章适用于本政策出台后,被新评定或复核评定为相应等次称号(奖励)且未享受过财政性资金同类奖补的经营主体或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农业科研基地创建奖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或科研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消防、环保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称号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符合农业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或科研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科技创新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认定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第三十一条  符合新优技术研发奖励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或科研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复印件;3、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证书;

4、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面积证明。第八章  农业科技人才创业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农业科技人才创业奖励

(一)农业高新企业创办奖励“对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专利在本区领(创)办的农业企业,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奖励。对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水蜜桃生产管理(修剪、套袋、施肥、病虫防治、农机作业等)、销售(采摘、包装、仓储)、技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且在本区内服务面积达到300亩的,按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办奖励;并按提供劳务服务总金额的20%给予服务补贴,同一组织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励·对职业经理人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且成效显著,获得市、区优秀职业经理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农业高新企业创办奖励的认定条件

1、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是指市以上科研院所获得副高以上职称的科技人才。

2、科技人员所带的技术和项目由农林部门牵头组织认定;所带专利由区知识产权部门认定。

3、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专利中的任意一项领(创)办企业,促进企业正常运行两年及以上(实现正增长),经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效益评估合格后,奖励10万元;若带“技术+项目”领(创)办企业,促进企业正常运行两年及以上(实现正增长),经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效益评估合格后,奖励15万元;若带“专利+技术""专利+项目""专利+项目+技术"领(创)办企业,促进企业正常运行两年及以上(实现正增长),经区农林部门牵头组织效益评估合格后,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符合农业高新企业创办奖励申请条件的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科技人才资质及身份证明材料;

4、科技人才个人职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策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奖励的认定条件1、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应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设备。

2、服务面积、劳务总金额、服务能力等以服务协议及相关印证资料为依据,由医农林部门牵头认定。

3、一年内累计服务面积达到300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每增100亩再奖励0.5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  符合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奖励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完成情况、项目合格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申请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励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申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相应称号的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经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政策奖励的主体,应在每年331日前完成上一年奖励申报材料报送,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项目协议约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业主)或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龙泉驿区财政预算,区农林、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兑付。

第四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资金的,或经营主体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须退还所有已经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予以公示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并通报,并在五年内不予以受理该经营主体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与《成都市龙泉驿区提升伏季水果品质强化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府办发【201527号)相冲突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具体政策以当年通知为准,或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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