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8/17
2023年首届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条件程序认定管理办法汇编整理,如果合肥包河区企业想要申报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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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依据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
二、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范围及条件
在我区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申报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材料
1.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附件2)
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行业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2020、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4.近两年获得的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等证明材料;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四、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时间和要求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要认真审核把关,推荐上报,申报单位于2023年8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大楼北楼702
五、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优秀文化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皖文产函〔2015〕396号)、《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合文旅产〔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是指以文化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集聚区。
第三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命名的原则是:“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基地)”)
第四条 在包河区内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示范园区(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包河区的企业法人;
(六)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专门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市区有关规定;
(八)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已集聚文化企业占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基地)总面积6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行业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三)企业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
第九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会审定后,在区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命名。
第四章 服务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基地)内入驻企业及项目,可优先申请省、市、区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对示范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示范园区(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示范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再符合笫六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示范园区(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的;
(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发现问题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行为。
第十七条 涉及示范园区(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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