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奖励,申报条件以及奖励补贴标准!

2022/12/6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其中介绍了奖励补贴政策以及申报条件流程,想要申报的朋友可以来参考一下该文章,有疑惑的随时来咨询小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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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登记

第一条孵化器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4.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二条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3.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6.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7.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三、考核评价

第六条区科经局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内容如下:

①平台建设;②专业服务;③双创活动;④招才引智;⑤投融资服务;⑥成果转化;⑦企业培育等。

第七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登记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交考核评价资料的,视为当年考核评价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参加第二年考核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其资质。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理重新登记申请及享受相关政策。

四、奖励补贴政策: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按照相应等级,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照相应等级,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开展年度考核。对孵化器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众创空间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进行奖励。对新引进辖区外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营主体或入孵企业人员获得

“武汉英才”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每项人才计划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奖励总计50万元。

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工位补贴。每个工位300元/月的标准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大学生创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从初次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起,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办公用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同一企业仅能享受一种区级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优质科技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经审查评定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最高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