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加工重点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材料流程及管理培育办法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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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产品加工重点管理培育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 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 见》,落实省领导联系指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机制决策部署, 加快培育一批四川省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以下简 称“重点企业”),着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培育的重点企业主要是农副食品加 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等领域,具有特色优势 明显、行业位次靠前、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

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重点企业认定培育工作由省领导联系指导农产品 精深加工产业机制(以下简称“联系机制”)牵头负责,联系机制

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经济和信息化厅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点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 愿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四川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库,培育壮

大一批重点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重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 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具有成熟的产品营销推广体系,市场影响力和产品品牌影响力较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企业营业收入在细分行业内排名靠前,固定资产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原值),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为正。

()企业与省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 制,建有特色农产品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或农产品初加工“第一 车间”,所使用的主要农产品原料应有超过30%来自省内,产品获“地理标志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强,产品研发居省内同 行业领先水平,组建有研发团队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保持稳 定合作关系。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农产品原料或副产物高值化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企业建有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上一年度内无抽检 不合格,近3年以来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故。

()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履行企业社会 责任,在消纳本地原料、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有较强带动能

力。

第六条  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 报要求,由申报企业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区)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进行复核,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  ()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厅内 相关行业处室意见后,再征求相关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建议意见。 拟定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报经省领导

联系指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联系机制同意后,发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措施。

()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每年增速排名靠前、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 重点企业在工业项目、科技项目、农业项目等资金安排上予以支 持。围绕重点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提升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重点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态改革,助力企业上市。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 协会等各方资源,推动重点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 重点企业实现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对认定的重点企业,积极 推荐参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工厂等。

()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重点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升 品牌竞争力,组织重点企业参加省内外知名展会,支持重点企业 “进网络”“进平台”,自建电商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帮助企业培育产地直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

()发挥企业带动作用。充分发挥重点企业联农带农作用, 支持重点企业在产地建设“第一车间”,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能力,消纳更多本地农产品原料,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

()强化质量安全保障。提升重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能力,指导重点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中药材溯源体系, 开展重点领域质量提升行动,定期组织重点企业参加质量监管实务培训、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机制,对企业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分 析,发布重点企业发展白皮书,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探索

更多促进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的路径。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联系机制成员单位定期对 重点企业进行评估,对与发展目标偏差较大、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的企业予以调整。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等重特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

响、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7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5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达3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五)经营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企业贷款和社会借款总额低于总资产的80%;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连续2年赢利。

(六)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在税收、贷款、工商、工资、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其商标品牌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营销网络健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八)为有利于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推进,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品供不应求,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对地处边远山区,且采取绿色生态、环保生产方式、特色优势明显、培育潜力大的农产品生产和农业休闲观光企业;对承担政策性储备粮食的流通型企业。申报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予以优先照顾。

 

二、评审与认定

(一)组织领导。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农工委)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和监测管理工作。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委农工委(办)]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之日前两年度,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发展情况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具的无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县级农业或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农户利益联结证明;县级税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或涉及的相关免税证明文件;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情况证明;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程序。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县委农工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委农工委(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审,经区、县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向市委农工委推荐上报。市农口及旅游、商务、粮食等部门对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条件的本行业优秀农业企业,可通过区县对口业务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委农工委(办)推荐,由区、县农工委(办)统一归口上报。

(四)评定程序。市委农工委在对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对区县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基础上,组织农口各部门和经信、财政(农发)、环保、商务、粮食、旅游、安监、食药监、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单位),对各区、县推荐申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会商评审、形成评定意见,将评审意见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在通过在市级媒体公示后,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授牌。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对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委农工委可按《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积极向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和项目支持,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

3.对有上市意愿、且符合申报上市公司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并给予上市支持。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全市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增收致富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农工委(办)的工作指导,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及农工委(办)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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