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8/3
青山区政府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扶持政策,现在有关于高企落户奖励、鼓励高企认定奖励、孵化奖励、研发投入奖励、贷款贴息奖励、规模成长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揭榜挂帅奖励、举办科技活动奖励、辅导机构奖励等等做出整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来参考一下,想要了解其他地区的相关政策可以直接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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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效期内整体落户青山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对入驻我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规(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6000元/家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5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对经市科协新考核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定年度研发投入达150万元以上的,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0%(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值(营业收入)持续正增长且规模和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对年高新技术产值超过50亿元(含)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3%、18%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高新技术产值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高新技术产值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5%、25%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02%给予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紧密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试行“揭榜挂帅制”。围绕我区重点产业,组织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项目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支持院校、创孵平台、产业联盟、企业申办区级科技创新活动。对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批准举办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成效,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60%(以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为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规模以上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完成结题验收且在我区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50万元/项,省级最高30万元/项,市级最高20万元/项。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择优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项目,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经评估后,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30%的标准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机构每引进培育一家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服务入驻企业完成小进规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本措施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3、本措施支持对象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青山区,且承诺在青山区存续经营10年及以上。
4、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原《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规〔2019〕1号)中《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5、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6、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7、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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