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面向人人的远程公益培训课程,以创业意识培训(GYB)和专题讲座为主要项目,以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培养创新思维为重点内容,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培训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培训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拟定政策,下达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及资金监督管理,承担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和管理等。市人社部门做好市本级创业培训的过程管理、监督、资料审核和资金的拨付。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区域内购买服务、管理培训机构、发放培训补贴等。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机构(即各级人社部门委托监督单位或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创业培训教学监管工作。各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工作和后续相关服务。创业培训软件服务商为培训机构提供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教学管理、企业经营等模块的软件系统,同时提供线上创业培训学习平台。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遵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421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的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接服务单位,区域内创业培训机构数量难以形成竞争的,可以采取委托、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服务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符合规定的购买服务事项,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财综〔2017〕47号)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与承接服务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承接服务单位的培训情况、培训质量和培训后跟踪服务、自主创业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以后年度选择承接服务单位、培训任务等直接挂钩;对绩效较差或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
第二章 培训机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
2.拥有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
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4.创业培训教室全部配备远程实时监管系统,可以实现教学过程全程录像,培训期间随机视频点名等功能;
5.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除具备上述六项条件外,同时需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有1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2.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络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
3.有不小于60㎡的创业培训教室,配备35台及以上电脑,配有光纤宽带接入(建议不低于100兆带宽独享)、投影仪、黑白板等教学设施。
第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或《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认定。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可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认定为定点机构的高等院校,应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区域内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编号、法人代表、地址、师资等情况)、创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教学组织管理情况、培训后续辅导服务情况、学员创业及带动就业情况、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情况等,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下年度参加承接服务的竞标资格,一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
2.未完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5.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6.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分类实施
第十二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上机实训分别不少于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 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财税知识、融资办法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50个课时、个案辅导不少于30个课时),以7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 创业基地实训,是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培训方式采用师傅带徒弟的互动式、一对一教学模式,实训时间为1-3个月。实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
第十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网络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培训总课时为80学时,以10天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签订创业培训协议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机构申报,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经批准的创业培训班信息均应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筛选工作。参训学员必须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报名,从参加创业意识培训且考试合格,并进行创业能力测评的报名者选择。凡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均应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实名注册认证、报名参训;凡报名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线下创业培训的创业者,均应首先在云平台申领电子创业券,参加创业意识培训、进行创业能力测评,培训机构应截图留存相关云平台培训信息。
第十九条 计划审批的班级,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2个工作日向教学监管机构报送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经教学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培训机构应按照《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用统一的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第二十条 正式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提交培训班相关信息;教学监管机构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信息,对于系统审核未能通过的班级,及时反馈培训机构进行修改完善,系统通过后方可开班。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教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培训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后,需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经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教学监管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愿意承担创业实训的企业,可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
创业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运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3.每年提供实训岗位不少于10个;
4.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意参加创业基地实训的学员,应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社部门根据其特点推荐创业实训基地,下发《创业基地实训通知书》。学员持《通知书》到创业实训基地报到,双方签订《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考核。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市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培训(实训)机构应在培训学员持有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或《学生证》等证件相应位置标注培训(实训)类别和时间,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培训(实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考核情况以及自主创业等情况。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或《改善企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的。
第二十八条 师资培训工作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培训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师资名单中选聘教师,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培训机构在选聘教师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创业培训教师;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剂安排。
第六章 补贴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三十条 各类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其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1000元/人、补贴合作机构3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拔付。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后,应于下季度5日前向培训补贴发放机构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培训补贴发放机构初审后,向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人社部门审核后,应于下季度10日前报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20日前拨付资金。
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的,由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局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合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淮南市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6.《创业计划书》(仅查验,不留存);
7.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为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经向培训补贴发放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发放机构核定服务人数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教学备案、师资教学反馈、专家答辩审定、培训质量现场检查、创业培训教学远程实时监管和暗访等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培训效果。培训机构应按要求配备远程实时监管系统终端设备,统一接入第三方监管平台。视频摄像装置应依据教室布局,合理架设调试,确保能够完整清晰记录有效培训信息,教学过程全程录像。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机构在培训期间随机视频点名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没有架设实时监管设备的培训机构、培训班次不得批准开班,不得批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创业培训教学监管机构要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网络检查,具体检查培训班是否严格执行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是否按照培训项目的技术要求布置教室、教学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学员出勤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等;培训结束后,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培训质量。对学员到课率未达到90%的或电话回访满意率未达到70%的,应扣减补贴资金。
教学监管机构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培训机构,并向人社部门报备,督促整改。人社部门依据相关制度和规定,提出处理办法或意见,与教学监管机构会商后落实并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创业培训统计报表制度。创业培训实行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按省就业服务局要求于每季(年)度末前10日内填写并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质量好、创业成功率高、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纳入每年度的市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实训基地申报资金补贴时,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除取消其定点培训、创业实训基地资格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淮人社秘〔2019〕150号)同时作废。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寿县、凤台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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