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工程,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夯实创业服务基础,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淮南市创业服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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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创业服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服务是指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通过创业服务平台,为有创业愿望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创业指导专职人员,为创业者提供系统、专业的创业服务,组建创业专家指导团,整合社会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等院校负责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创业服务工作计划,落实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监督资金使用。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创业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创业服务对象是: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农民工、退役军人以及已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第六条 享受创业服务的条件是: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有一定市场前景,具有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及资金运作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创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创业指导、开展创业培训、开发创业项目、落实创业政策等。
第三章 创业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创业项目库是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以方便、快捷、联网和实现分类检索查询为功能定位,搭建创业人员与创业项目的对接平台。
第九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成功者提供等途径广泛征集创业项目。
第十条 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符合本地区资源优势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的潜力;科技含量较高、规模小、投资少;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成熟性,具有市场前景的特许经营、连锁加盟项目,且加盟费不超过20万元;其它适合初次创业或能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创业专家指导团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发展前景等风险评估、论证,经过评估论证确认后,对外公布并录入创业项目资源库。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项目库所存项目保持在400个以上,县(区)创业项目库所存项目应保持在100个以上,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年度更新率应不低于8%。
第四章 创业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且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十四条 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基地实训五种类型。
第十六条 有创业愿望的创业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向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费用由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业意识培训每期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每期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每期800元/人。
第五章 创业扶持政策落实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个体经营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经过县区人社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两年内享受全额贴息。
(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经济实体经县区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两年内享受全额贴息。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两年内享受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二十条 创业园有关政策
(一)场地费减免:第一年减免70%,第2、3年减免50%,减免资金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场地费中拨付。
(二)水电费补贴:水电费在三年内每年按照50%补贴,最多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社保补贴:企业吸纳“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凡属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四)创业补贴:入园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入园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应当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税收减免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凭当地就业服务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二)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凭认定证书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第六章 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一)对创业人员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中有意参加创业基地实训的推荐其参加实训。
(二)根据创业人员的能力、意愿,推荐其适合的创业项目;对创业人员自行选定的创业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帮助其降低投资风险。
(三)积极协调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为有贷款需求的创业人员落实融资服务。
(四)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跟踪扶持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创业人员创业过程中的服务需求;建立跟踪扶持记录台账,全程记录跟踪扶持。
第二十三条 创业专家指导团
(一)按创业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相关人员4:3:3比例,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形式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市级创业专家指导团成员在50人以上,县(区)在20人以上,市域范围内专家资源共享。
(二)创业专家指导团主要服务内容:推介、筛选创业项目;考察、评估经营场地;指导制定创业计划;指导开发市场;主持专题创业培训、创业主题讲座、创业者联谊活动;提供创业全程陪伴式服务;为企业成长提供跟踪指导;其它创业服务活动。
(三)创业专家指导团通过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门诊式”服务、“会诊式”服务、“结对子” 服务、“上门”直接服务和“网上”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创业服务机构为专家提供交通费和服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创业服务窗口
县(区)人社部门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创业政策;
(二)组织创业专家指导团开展工作;
(三)征集、评估、推介创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创业项目库;
(四)负责创业典型的收集、推荐工作;
(五)负责创业专家指导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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