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奖励补助、16市申报条件及管理办法

2022/11/29

安徽省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关于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报奖励补助、申报项目类别详细内容如下:
安徽省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关于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报奖励补助、申报项目类别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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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报奖励
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报奖励补助:
(一)支持对象。
依托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个脱贫县可不受示范等级限制)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试点县建设主体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设施建设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执行。试点县可因地制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可有效实现联农带农、“农超对接”的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20个脱贫县不高于4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试点县原则上第一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下一年根据试点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绩效评价结果,再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继续支持。对改扩建及第二次申报冷库设施建设要严格区分已建、已有设施与改扩建、新建投资,以改扩建、新建投资作为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与企业联合建设的冷库群要产权明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资不得计入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投资的冷库设施与企业投资的冷库设施在物理上要能分割清晰。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申报项目:
(一)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建设或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管理办法
仿宋楷体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2021年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市〔2021〕74号)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鲜活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全面推进全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着提升,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二、空间布局
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其他优势特色种植品种,聚焦鲜活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在全区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三、建设内容
1.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建设或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四、资金支持
(一)支持对象。
依托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实施。
(二)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要求,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改扩建及第二次申报冷库设施建设严格区分已建、已有设施与改扩建、新建投资,以改扩建、新建投资作为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与企业联合建设的冷库群要产权明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资不得计入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投资的冷库设施与企业投资的冷库设施在物理上要能分割清晰。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五、进度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立项申报。7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全区实施方案、补助控制标准、申报方式、举报电话等重点信息和相关事宜,指导相关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7月20日开展立项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则上8月20日前,建设主体完成线上申报工作。9月10日前,区农业农村部门完成立项审核,公示通过审核的建设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
(二)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制定的参考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建设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区农业农村、区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并及时公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验收工作于验收申请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公示,全区核验工作于12月1日前完成。探索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将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四)兑付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于12月10日前向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五)开展总结和绩效自评。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区级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建设申报、审批、公示、实施、验收等工作,强化信息手段运用,加强全过程管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设施建设,主动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创设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属信贷产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8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要求,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用地纳入农业设施用地管理。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合作,试点示范支持一批田头公益市场。
(三)高效使用资金。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程序和标准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加强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支持项目的衔接,区分重点、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
(四)严格风险防控。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制定核验标准、严格核验程序,压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设施质量。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农民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五)加强宣传示范。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现场教学和建设样板库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全程化、实用化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市场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强化宣传,切实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