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批!湖北省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指南(时间条件及程序)

2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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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汇总有关申报单位名单,分批次报送至省博管办,今年4月份、10月份各开展一次。

一、设站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设站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园区申请新设工作站,应按照单位自主申报,各市州人社部门考察推荐,省博管办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查设站的程序开展。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证明,《申请表》中涉及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获奖情况、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意向证明等)一式两份报送至各市州人社局。

(二)各市州人社局将申报材料(含《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收齐后,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版寄送、电子版及扫描件发送邮箱)于第一批411日前、第二批919日前一并报送至省博管办。省博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推荐,推荐名单报全国博管办核查备案。如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因国家战略性需求等特殊原因需及时设站,可单独报送。

(三)获得省博管办推荐的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请专栏,按照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网上申报系统将于3月份开通,具体填报事项另行通知。申报单位可于630日、1215日起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2024年第一批、第二批新设站备案情况,下载打印新设站备案通知。

(四)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博管办报送的名单核查有关单位申请材料,对符合新设站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对不符合新设站条件或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予以一次性告知并退回。

(五)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开通全国博士后进出站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等事宜。

三、动态调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被注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年后可重新申请设站: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动态调整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把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规范申报工作程序,压实考察推荐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符合设站条件、材料真实准确;对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二)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博士后科研平台的管理服务工作,出台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配备专人负责博士后工作,做好本地区博士后平台的增设、注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