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28
武汉市氢能产业注意了,武汉市2024年专门针对氢能产业给予资金扶持,介绍资金扶持范围,具体奖励补贴情况,以及申报该项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准备的材料以及大致流程都在下文有讲解到,可以先看看下文了解一下,如果感兴趣但是不是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欢迎联系我们的项目老师咨询,专业的老师针对性的分析项目,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武汉各区各类政策一手分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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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相关解释
(1)用于指导《意见》(附文章末尾)中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扩大氢能产业投资等任务中的资金申报工作。
(2)燃料电池汽车仅限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用储氢瓶充装氢气的固定专门场所,含具备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等功能的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综合能源补给站。
二、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武汉市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标准
对于本市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核心零部件年度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企业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2)武汉市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政策申报条件
1.从事燃料氢燃料电池系统、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催化剂、双极板、碳纸、膜电极、车载供氢系统、增湿器、冷却水泵、巡检仪、系统控制器等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的本市独立法人企业。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相关产品合计形成1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
(2)武汉市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所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相关情况介绍。
3.在申报年度产生的相关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5.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二)武汉市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标准
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燃料电池车型,按照每销售5辆一个阶梯给予奖励。其中,乘用车车型每5辆奖励15万元,奖励600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5辆奖励30万元,奖励60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车型每5辆奖励100万元,奖励100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
(2)武汉市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政策申报条件
1.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汽车生产企业。
2.企业及产品被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相关产品形成销售并累计销量达到相应车型对应的标准。
(3)武汉市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申报车型产品的工信部产品公告。
3.申报车型产品的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情况介绍。
4.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
5.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三)武汉市加氢站建设政策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加氢站建设政策补贴标准
对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制加氢一体站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
(2)武汉市加氢站建设政策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企业。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或制氢设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3)武汉市加氢站建设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在市级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关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发票。
5.制加氢一体站的站内制氢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企业诚信承诺书。
(四)武汉市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按15元/千克(2024年)、12元/千克(2024年)、8元/千克(2024年)、3元/千克(2025年)的标准,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2)武汉市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条件
1.加氢站运营企业。
2.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通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7.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3)武汉市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的证明。(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加氢站可不提供材料2、3、4)
5.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发票(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6.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五)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奖励标准
1.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折算总分,再根据汽车、叉车和船舶的本地化占比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积分计算办法由市经信局通知发布。
2.燃料电池汽车在注册登记后的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3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3.燃料电池船舶在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1万公里纯氢航行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4.燃料电池叉车在购车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1000小时纯氢工作时长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2)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奖励申报条件
1.由本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或船舶购买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报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
4.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的型号信息已录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核算本地化占比情况。
5.申报的车辆、船舶或叉车已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3)武汉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叉车和船舶奖励申报材料
1.氢燃料电池车辆、船舶或叉车购买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的本地化占比核算信息。
3.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情况介绍。
4.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
5.申报船舶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所有权登记证书。
6.申报叉车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7.诚信承诺书。
(六)武汉市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1)武汉市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奖励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武汉市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申报条件
1.企业满足《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申报项目为从事燃料氢燃料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催化剂、双极板、碳纸、膜电极、车载供氢系统、增湿器、冷却水泵、巡检仪、加氢站成套设备、制氢设备的生产制造。
(3)武汉市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申报材料
1.根据项目所在区要求提供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2.提供证明项目类型的材料。
三、武汉市氢能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
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和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等方面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奖励和补贴资金的集中申报通知。
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项目主体完工后即可申报。
(2)资料审核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项目通过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平台集中上传提交资料。市经信局通过聘请第三方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信息,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
(3)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局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所在区的区政府根据市级资金拨付情况将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由各区经信部门编制资金支持计划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补助资金由区级先行全额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推进全市能源结构清洁转型,现就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紧跟全球氢能产业发展前沿,以技术突破和产业培育为主线,打造创新研发、装备制造、示范应用协同发展的中国氢能枢纽城市。
(一)氢能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和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国内领先,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等基础材料技术取得突破,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利用等方面形成特色技术。到2025年,电堆最大额定功率达到150kW,寿命超过20000小时,膜电极铂载量低于0.2g/kW。
(二)氢能产业集群初具规模。培育一批氢能重点企业,建设一批氢能与燃料电池研发、检测、认证机构,打造氢能产业集群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到2025年,全产业链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规上企业达到100家,累计产业投资总额达到200亿元。
(三)氢能示范应用广泛开展。探索工业领域氢能替换示范应用,开展港口、园区重载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点,促进公交、物流、环卫、渣土运输、绿化养护等领域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到2025年,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量达到3000辆,建成加氢站35座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氢能产业培育工程
1.建设氢能产业园区。支持主导产业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园区,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在园区聚集,集中安排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本市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3.扩大氢能产业投资。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各区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按照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办法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4.鼓励商业模式创新。支持社会资本组建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通过融资租赁、大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买成本,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强燃料电池汽车检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氢能科技领航工程
5.开展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在燃料电池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项目,支持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车型给予奖励。燃料电池乘用车、中轻型客货车、大重型客货车车型累计销量达标后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累计奖励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氢能设施建设工程
7.完善氢气制储运体系。落实国家、省关于氢能项目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绿色高效的制氢技术应用,积极高效利用工业副产氢,探索在非化工园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开展能源型氢气制取项目。加快发展加氢机、控制阀组、压缩机、储氢罐等氢气储运配套产业。对氢气运输车辆通行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
8.完善加氢站空间布局。制定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文件,规范加氢站立项、用地、报建、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鼓励油氢合建站建设,新建加油站按照50%的比例预留加氢设备安装空间,按照10%的比例建成合建站,探索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加氢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对氢气售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15元/kg—3元/kg逐年递减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
10.探索氢能应用示范。支持氢能在能源领域的应用,鼓励主导产业区开展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并支持氢能在动力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11.促进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以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为重点,在市内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3000辆,在省内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推广装备汉产核心零部件车辆2000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2.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对在本市上牌的符合国家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参考国家积分核算办法核算本市生产的整车与核心零部件积分,给予车辆购买企业20万元/分的财政奖励。开展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应用示范,奖励办法参考整车核算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13.优化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环境。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燃料电池货车在市内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五)实施氢能生态培育工程
14.加强规划统筹。编制氢能产业规划和加氢站布局规划。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鼓励在汉企业和机构参与制定氢气瓶检验标准等涉氢应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区可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15.加强人才保障。对氢能领域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支持纳入“武汉英才”“车谷英才”“3551”等人才计划,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氢能主导产业区在人才支持政策上向氢能产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16.加强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发展氢能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氢能企业上市服务,打造“金种子”“银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助力登陆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的统筹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业务主管及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重点项目集中会办和容缺审批制度,做好氢能产业项目备案、土地供给、报建审批、资金支持等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媒体和户外宣传阵地作用,以场景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为着力点,宣传使用氢能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和安全性,消除社会大众对氢能安全的疑虑,提高全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综合施策,加强氢气制取、存储、运输和加氢站监管,强化燃料电池汽车等用氢装备运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氢能产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升产业全流程安全技术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所涉财政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相关资金申报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实际支持金额的标准另行给予区级财政配套支持。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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