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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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深入推进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发挥激励作用,推广保护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在省辖区内具有产品特色鲜明、产业规模较大、品牌效应较高、保护管理有力、社会经济效益良好、对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能发挥可示范引领、可复制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省级示范区可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统筹产业规划、落实要素保障、领导申报工作;各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申报承办单位,负责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具体申报和日常指导工作;省级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省级示范区具体建设工作。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对标沪苏浙,瞄准全国一流标杆,高起点制定示范区筹建标准,加强地理标志标准、检验、管理、保护等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形成特色鲜明的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省级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大、快、同”保护导向,形成部门协同配合、上下协调联动、社会共治共管的全链条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打造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高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辐射作用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省级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
(二)产业优势较为明显。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产业规模,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经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
(四)政策保障持续有力。申报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申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报的省级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省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筹建省级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引导,凝聚保护共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总结推广地理标志保护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建章立制,统筹监管力量。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监管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三)健全体系,保障质量特色。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四)强化保护,创优营商环境。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加强推介,提升品牌价值。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宣传推介省级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鼓励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参加相关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等产品推介活动,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国际合作,实现双向共赢。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十条 省级示范区筹建期为2年。承担单位在获批建设后3个月内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落实建设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省级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省级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验收标准,可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省级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示范区筹建资格。
第十四条 在省级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每年6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总结,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省级示范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将其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考核体系加分范围。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发生以下严重问题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相应省级示范区建设资格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区: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未达标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承担省级示范区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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