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21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 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84 号),根据《商务部等8 单位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 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13 号)、《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商 流通函〔2022〕123 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商务部等 8 单位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示范城市 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根据《规范》所明确的示范创建基本原则、示 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示范重点方向、示范申报流程等,在 前期大力培育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和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按照《规范》及 附件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 建(城市、企业)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由三部分组成:申报表、 申报书正文及相应指标内容。申报城市和企业还可提供其他体现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效果的典型数据和材料。
(三)审核报送。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 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择优申报,于2022 年 8 月 1 日前通 过邮寄方式将纸质版报送商务部,一式三份,电子版另发邮箱。各 省(区、市)申报城市不超过5 个、申报企业不超过20 家。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以及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专家对申 报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
研、核实,按程序确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 企业。
二、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积极推 进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迫 切需要,是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稳中求 进总基调、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充分 认识发展现代供应链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 要意义,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供应链 治理体制机制和重点产业的现代供应链体系,以实际行动迎接党 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地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 作,严格审核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并 督促按规定时限报送。申报城市和企业要如实准备申报材料,在 申报书正文中根据自身实际科学制定示范创建任务方向和工作思 路,做到措施可操作、项目可落地、结果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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