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武汉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材料,附配套奖励补贴政策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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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总部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须满足武政规〔202116号文中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企业可比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二、武汉总部企业实施步骤

申请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武昌区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按照第三方审查、市级复核、公示公告等程序,由市政府最终审定后,即可进行认定。

三、武汉总部企业申请企业需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汉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汉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有关说明

(一)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以申请企业所属的统计门类为准。申请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总和。

(二)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在本市纳税总额计入我市、区两级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总额1/3左右的比例,进行自我评估地方财政贡献规模,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性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处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

(四)一个企业集团在武汉有多家企业的,企业间属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由级别最高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间业务相对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间不进行合并报表,授权管理的企业无交叉重复,原则上可分别进行申报。

(六)申请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体系下有多个层级的,申请企业作为一级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被称为该企业的“三级公司”。

(七)武汉市域外的“三级公司”原则上可作为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列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名单;武汉市域内的“三级公司”相关地方财政贡献可一并纳入申请企业计算。三级以下企业不再作为申请企业的分支机构,计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数量,或者计入申请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五、武汉总部企业配套奖励补贴政策《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引导总部企业突破性发展

鼓励在汉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提升总部能级。深挖在汉总部企业投资潜力,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汉投资,将总部企业在汉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瞄准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汉开设的分公司、办事处,建立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引导企业逐步形成具有高端职能的综合型总部或者功能型总部。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遴选储备一批潜力企业,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鼓励企业嫁接市内外优质资源在汉设立总部型法人机构。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400家,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总部企业精准服务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全天候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武汉网站功能和服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产业生态圈,以满足总部企业产业链配套需求为导向,积极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向总部企业集聚,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产业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总部企业要素保障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自用生产基地、办公大楼等总部建筑物,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可优先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因实现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让地块需要设置相应条件时,应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按照相应出让条件履约。加强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依托武汉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

具体奖励补贴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

1)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

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办公用房补贴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

2)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

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投资奖励

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发展壮大奖励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

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安居保障

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3、服务保障

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5)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

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市商务局,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

2、出入境便利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