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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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墙体材料的类别品种、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
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补助等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满足《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生产、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节约能源与资源的要求。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能耗低,节约土地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和配套完善的生产装备;原材料来源稳定并具有规范的台帐、统计报表;建有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产品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验单位抽样检验(型式检验)合格。
(六)无重大安全事故。
(七)企业新建项目正式投产后,正常生产满三个月。
四、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提供资料:
(一)《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明。
(三)有效期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等。
(五)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装备的详细说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详细说明。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检验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原材料和产成品台帐、检(试)验记录,工序质量控制与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等。
(七)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八)烧结页岩多孔砖、烧结页岩砌块产品还应有产品标识,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
五、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委员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申报资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报省墙革节能办。
2、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墙革节能办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登录《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予以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对初审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审查。对初审结论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向省墙革节能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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