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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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范围条件
化工园区认定范围包括建成化工园区和新建化工园区。
二、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程序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提出化工园 区认定申请,属地市(州)经信局负责受理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并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开展认定工作:
(一)认定申请。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经属地县(市、区)
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经信局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二)市级初审。 依据本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 定评分标准(试行)》要求,由市(州)经信局会同市(州)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 局等市直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报告及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对初审符 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由市(州)经信局报请市(州)政府 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 请,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及初审报告、 《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自 查评分表(试行)》、专家审核意见等。
(三)省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 管理厅等省直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市(州) 的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形成审查报 告,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四)公示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 《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自查评分表(试行)》、专家审核意见等。
(二)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包括园区区块数量、四至范 围和区块面积。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包括园区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专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三)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 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审查意见。园区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规划批复、图纸和矢量 文件(txt 格式或shp格式,2000大地坐标系)。园区规划面 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数据及用地文件。危险化学品 “禁限控”目录。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及入园项目评估情况。
(五)化工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危 废处理等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 公共管廊,配套建设巡视、检修、防碰撞、事故应急池等设施 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 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及竣工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抽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内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系统、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 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VOCs“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情 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 测预警系统情况。化工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急救场所 和气防站配备情况。化工园区“一园一策”持续整治提升计划、 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安 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八)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 通信技术、人工智 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情况,包括安全 监管、环境监测、封闭管理、应急响应、能源管理、物流服务、 公共服务、内外部信息系统集成、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管理 防护体系等建设情况及佐证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
(一)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化工园区,不予认定:
1.无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2.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3.选址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 久基本农田、自然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
4.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5.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6.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存在重大风险叠加失控。
7.化工园区未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 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试行)》进行审查、评分,省级评分总得分在60分(含)
及以上的化工园区,且第十八条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 确定为认定化工园区。
湖北省化工园区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 经省级审查未通过 认定的化工园区,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 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 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认定仍不通过的,取消申请认定化 工园区资格。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 工园区的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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