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收优惠政策集,2024年十大税收支持方向

2022/7/18

小编最近在整理搜集湖北省政策,对于企业税收方面搜集了部分政策,合集出如下11个方向,提供一个线索所以对于具体内容没有做过多的介绍,需要具体详细了解其中某个项目请联系专业的项目老师,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申报咨询代理,一手政策规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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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点】

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前执行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政策,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第六条第十九点

【政策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操作】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第四条第一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点】

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操作】

2018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于制造业企业,在20211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 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第一条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优惠政策

【政策点】

全部制造业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操作】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91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第一、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第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

【政策点】

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享受减免增值税。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操作】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3.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4.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

()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第一、二条

《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 13年第14)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点】

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操作】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 632)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第一、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

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操作】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第四条

()高层次及重点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点】

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取得一次性补助,以及引进省重点产业顶尖人才的一次性奖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操作】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时取得省政府的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委省政府发放引进重点产业顶尖人才(包括楚天学者计划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3551人才计划隆中人才支持计划三峡英才工程)的一次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通字〔200858)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点】

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照20%偶然所得专案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才个人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才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119)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政策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操作】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公示工作的负责机构,制定公示办法,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时限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公示上述信息的,如公示信息没有变化,可不再重复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低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及时受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第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第二至五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操作】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应在授()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填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第三条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政策点】

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的,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操作】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