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

2022/7/13

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1〕8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已另行发文,不再印发,纳入本政策体系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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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市)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天使、创业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市)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市)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四)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的规定,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贷转补”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申报。申报及立项时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扶持资金可拨入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或县(市)区具有相关委贷资质的机构,由该机构将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实施委托贷款方式,贷给项目实施企业。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七条 推进政策兑现改革。运用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对符合线上办理的产业政策统一纳入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提出的产业政策兑现申请,实行线上办理,实现政策“即申即享”“免申即享”“限时即享”。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或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产业政策兑现申请,由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统一由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在线兑付,直达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在办理公共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时,应当充分利用全市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核验功能,对可以实现身份和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确认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或者提交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办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编制产业政策清单和办事指南,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惠企政策网上超市进行信息发布。

2.负责对照产业政策和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涉企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做好评审项目提交政府研究决策、审核结果公示等其他环节相关工作;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清算。

3.负责指导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和县(市)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市级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职责:

1.代为填报政策兑现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自助办理。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申报事项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各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市)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本市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的扶持事项或已经签订的扶持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