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芜湖市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7/13

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个人申报调整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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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须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2年度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月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5.5%或8.5%)的,可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参保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须在办结当月增减员业务后,携带U盘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当前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数据(电子表格),并通过芜湖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芜湖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人员)》《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退休人员)》《2022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自7月5日起下载模板填录本单位数据。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填报盖章的的缴费基数申报表和花名册为准。

(二)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时,根据本单位申报的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填写 “申报工资”栏目、“开始年月”填写202208、“结束年月”填写202307,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格中的职工 “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要认真核对,如发现表格中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误,需另行填表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正。

(三)参保单位正确填制《芜湖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人员)》《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退休人员)》《2022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于7月20日前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已注册登记并开通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在7月5日至20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申报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电子表格、《芜湖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在职人员)》《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退休人员)》《2022年度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承诺书》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最迟不得超过7月20日。

(五)灵活就业人员于7月20日前申报调整缴费费率。

三、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标准

参保单位须据实填写《202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花名册》,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须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持一致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按照申报基数当月养老金进行申报,缴费工资和退休金不得瞒报、漏报,花名册由单位负责长期存档备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0号)规定,包括财政部门核定并按月发放的提租补贴,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按照市财政部门2022年度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编制口径申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提高退休费比例月补贴、提租补贴。

四、年度缴费基数确定与执行

(一)各医保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报盘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再从信息系统中导出电子表格反馈给各参保单位核对确认,核对有误的,须在7月20日前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更正调整。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将参保单位报送的6月份申报资料和电子报盘进行收件留存,统一自7月1日起进行导入处理。

(三)因未按本通知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而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此次申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自2022年8月1日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医疗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参保单位须在7月2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为规范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重点检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变动情况及本人签字确认材料,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督促单位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三)各用人单位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稽查工作。对发现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医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参保单位须及时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因单位欠费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其责任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