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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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工业遗产项目意思
湖北省工业遗产(以下简称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湖北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二、湖北省工业遗产组织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当地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通过立法、规划、政策等手段加强工业遗产保护。鼓励地方财政探索有效方式,支持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和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三、湖北省工业遗产认定条件
省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报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产权关系明晰,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湖北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地位,见证了本行业在国家或湖北的发端、对湖北历史或中国历史、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参与中国社会变革或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代表特定时期或地域的工业审美风格,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形成了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具有较好的保护利用效果。
四 、湖北省工业遗产认定材料
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湖北省工业遗产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遗产产权证明;
2.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3.管理制度和措施;
4.保护与利用规划;
5.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五 、保护管理
(1)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
(2)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3)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4)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属企业公司总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5) 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6)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7)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8)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要求,每年元月底前向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属企业公司总部提交上年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六、湖北省工业遗产支持政策
(1)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2)加强对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3)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4)支持利用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5)鼓励利用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6)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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