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芜湖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时间

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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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对象

在无为市范围内实施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且在无为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芜湖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3、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备良好的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4、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度和综合评价美誉度;

()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的发明专利权有效且为申报企业所拥有,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2、申报项目属于芜湖市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申报项目应当已初步投产或准备投产,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4、拥有维持年限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2021年办理知识质押融资,可优先推荐支持。

三、芜湖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芜湖市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3、项目依托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含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

4、提供最近一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5、专利有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方知情同意申报项目证明;

6、有关项目技术成熟度或产业化前景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第三方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合订成册一式1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四、芜湖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申报时间有关事项

申报截止时间: 2021823日。

五、芜湖市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决定组织实施芜湖市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1745)精神,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区内项目的遴选、管理、验

收等全过程。

第二条管理原则

坚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进一步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围绕提升项目实施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规范管理。

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管理各环节通过信息公开发布、网站公示等方式,及时公开工作程序、计划安排、立项意见,接受纪检监察和全社会监督。坚持简化流程,高效便利。强化系统设计,优化工作流程,细化操作程序,项目管理高效便利。

第三条管理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作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4.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5.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和归档;

6.负责项目参与实施主体的诚信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局),是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进行推荐;

2.与项目承担单位、市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4.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提出申请并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是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2.负责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严格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保证项目经费安全规范有效;

4.建立健全专利权、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5.按期如实提交项目验收所需各项资料,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6.履行保密、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

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重点支持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各类开发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和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及专利扶贫项目。

项目资金列入市局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立项的项目,每个项目一般给予10-20万元补助。一个申报单位当年最多支持1个项目。立项项目数按当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是芜湖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信用系统没有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

()申报项目的发明专利权有效且为申报企业所拥有,原则已授权年限不超过6(专利扶贫项目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许可实施),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申报项目属于芜湖市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申报项目应当已初步投产或准备投产,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申报与材料

()每年上半年市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期限原则不少于1个月;

()市局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情况,对各县区局下达项目申报限额数;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局申报。县区局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

按下达限额数向市局推荐;

()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报书、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项目立项

()形式审查。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对受理项目分类汇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拟订专家评审方案。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拟订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审标准,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组

织实施。

()专家评审。项目按技术领域分成若干组,每组评审专家一般为5-7人,专家组设组长1人,组长一般由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从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在组长主持下,专家组成员依据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过程由驻市局纪检监察组派员全程监督。

()审批确定。市知识产权促进科会同财务审计科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年度资金预算额,提出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立项公示。同意立项项目在市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签订任务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局下达立项计划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局、县区局共同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资金拨付与使用。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后即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11月前完成拨付。项目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八条项目管理

市局、县区局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实施记录。项目单位需在次年1月报告上年项目实施情况。

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须及时向县区局书面提出目标任务调整或结题申请报告,县区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局,市局研究后下达批复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局可对项目予以撤

销,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3.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5.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县区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局报市局组织验收。市局也可委托县区局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市局按本办法要求制定验收实施细则,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条项目档案管理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等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整理形成项目档案。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科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后,按档案移交有关程序移交至局档案室。项目档案一般保存20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