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1
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报开始了,项目申报时间7月1日-7月15日!那么在这里,小编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申报通知内容和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实施细则汇编整理在了一起,有申报需求的安徽巢湖经开区企业,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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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7月15日
二、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巢开管〔2023〕17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条款。
(二)申报材料
依据《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三、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时间注意事项
1.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在规定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在申请政策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且3年内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此次政策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形式,2023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纸质申报时间,所有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将政策资金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原件备查。
附件: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
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纤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管委会根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特制订本政策。
一、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免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3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批零住餐旅游业,延续免租收房屋租金至2023年上半年。(责任单位:东鑫集团)
三、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对二季度企业之间通过"共享用工"模式输送员工,连续工作满1个月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送工企业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保障企业物流供应链运转。对规上工业企业二季度实际发生的生产及建设类物流运输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量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部门:经贸发展
局)
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投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二季度新入统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助;工业项目二季度实际设备投资额超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省市区各类奖补政策外,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经贸发展局)
六、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对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时对企业所在的经认定的集聚区、产业园区、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增达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经贸发展局)
七、鼓励建筑业发展。对在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二季度产值较上年度二季度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二、三季度新增入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建设发展局)
本政策在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有效,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2: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为规范抗疫稳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符合抗疫稳发展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要税种在我区缴纳,项目原则上须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失信行为且未被修复的市场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主体根据抗疫稳发展政策文本、实施细则以及实
际情况,按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现场核查等审核工作。
2.各相关部门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
审意见。
3.经贸发展局牵头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议。
4.审核结果在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经贸局行文上报开发
区管委会审批。
6.区财政局在收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计划在2023年7月份发布抗疫稳发展二季度政策申报通知,2023年10月份发布抗疫稳发展三季度政策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关于申请兑现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
展若干政策的报告;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2023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抗疫稳发展若干政策申
报承诺书;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一)政策第1条: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
政策内容: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免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
申报材料:具体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执行。
(二)政策第2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政策内容: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3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批零住餐旅游业,延续免收房屋租金至2023年上半年。
申报条件: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具体参照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强化企业用工服务
政策内容:对二季度企业之间通过"共享用工"模式输送员工,连续工作满1个月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送工企
业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通过"共享用工"模式连续工作满1个月的员工所在企业。
申报材料:①输出企业、输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
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共享员工协议(双方盖章)复印件;③共享员工花名册;④共享员工薪酬发放证明明细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保障企业物流供应链运转
政策内容:对规上工业企业二季度实际发生的生产及建设类物流运输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量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①规上工业企业;②二季度实际发生的生产
及建设类物流运输费用达1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发生生产及建设类物流运输费用明细表,
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投资
政策内容: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二季度新入统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助;工业项目二季度实际设备投资额超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省市区各类奖补政策外,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二季度新入统的工业项目;②二季度实际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②项目2023年6月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截图;
③申报设备投资额奖补的还需提供二季度设备投资情况明细表,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融资租赁设备另外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备注:申报材料以发票时间为准,发票金额以不含税金额计算。
(六)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政策内容:对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时对企业所在的经认定的集聚区、产业园区、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增达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②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所在的经认定的集聚区、产业园区、孵化器;③二、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增达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企业2023年9月份统计报表截图;
②申报园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入统奖励的集聚区、产业园区、孵化器还需提供企业入驻协议;
③申报营收增长政策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还需提供二、三季度营收计算明细表等证明企业营收情况的材料。
(七)鼓励建筑业发展
政策内容:对在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二季度产值较上年度二季度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二、三季度新增入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奖
励。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在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二季度产值较上年度二季度同比增加500万元以上;②二、三季度新增入统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企业2023年9月份统计报表截图;
②申报产值增长政策的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二季度产值计算明细表等证明企业产值情况的材料。
申请本政策第(四)、(五)、(六)增量条款、(七)增量条款的由政策执行部门统一审计,申报企业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五、附则
1.享受本政策(三)、(四)、(五)、(六)、(七)支持的市场主体,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
2.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本细则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
咨询电话82363129(经贸发展局).
4.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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