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6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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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域内粮油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优质粮油工程”提质行动和推进粮油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粮食精深加工、特色粮油品牌培育、粮食人才队伍建设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应急保供体系建设、“放心粮油”“主食厨房”两项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当年补贴上年的办法补助。同一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其他专项扶持资金。对同时满足多项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额度最高一项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度高的粮油经营企业,同时对积极参与优质粮油基地建设、特色粮油品牌培育、应急体系建设和“放心粮油”“主食厨房”两项工程建设的企业网点给予优先扶持支持。

第五条 专项补助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县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以下项目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1. 上年度被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认定的县级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保障供应、配送网点;

2. 上年度被黄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并授牌的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

3. 上年度县域内粮油生产企业建设优质专用水稻、油茶生产基地和培育特色粮油品牌并获得市级以上品牌时,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和品牌打造宣传经费补助;

4. 上年度县域内粮油加工企业积极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和提升粮油技术装备以及建设皖粮产后服务工程,投资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清杂设备、光电色选、工业机器人和包装自动化等配套设施,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业机械推广中心验收符合建设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5. 上年度县域内粮食购销企业加强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氮气、二氧化碳、惰性粉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创建“星级粮库”并取得实效通过省级验收授牌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6. 上年度县域内“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取样送检、检测等费用支出。

7. 实施“人才兴粮”战略,县域内粮食企业参加省市技能大赛获奖和开展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并通过省市局验收合格授牌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一)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认定并常年能够保持日加工稻谷库存500吨和成品粮5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2.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认定并常年能够保持日加工食用油原料库存100吨和食用油库存20吨以上的油脂应急加工企业;

3.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认定并常年达到应急储备粮食库存量的堡垒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配送网点;

4.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认定常年达到应急粮食储备库存量的一般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二)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初审上报,并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店/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认定授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

2. 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初审上报,并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认定授牌的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

(三)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和特色粮油品牌培育

1. 建设优质粮油基地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局、省林业局验收认定的无公害、有机、生态等优质专用水稻、油茶基地;

2. 培育特色粮油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品牌评选机构认定的。

(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质行动项目

1. 积极宣传实施“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年支出品牌宣传经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

2. 建设爱粮节粮教育基地,并通过上级验收挂牌的;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皖粮产后服务”工程,购置粮食烘干等设备款达20万元以上的。

(五)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

1. 积极做好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建设,提升粮食物流、加工和应急配送能力的;

2. 积极推广氮气、二氧化碳、惰性粉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并取得成效的;

3. 深入推进“星级粮库”创建,提升仓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的;

4. 推广粮食物流“四散”化和粮食“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互联网+粮食”大数据应用发展格局的。

(六)“放心粮油”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对辖区内“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示范店、配送中心、经销点等经营的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实施检查中所支出的取样、送检、检测等相关费用。

(七)粮食人才队伍建设

1. 实施“人才兴粮”战略,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推进粮食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粮油专业高技能人才引进的;

2. 积极开展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工作,建成大师工作室并通过省局验收挂牌的;

3. 积极参加市级以上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优秀个人奖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1.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检查、不按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2.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以及“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发生质量事故的;

3.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以及“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在经营服务、产品质量等方面被媒体曝光,或多次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4.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直营店已获得省、市财政当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

5. 优质粮油基地和特色粮油品牌培育,企业如不接受粮食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按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或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而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分项目确定

(一)应急保障体系

1.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每个补助5000元;

2. 堡垒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含配送网点)每个补助  3000元;

3. 一般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个补助2000元。

(二)“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000元;

2. “放心粮油”示范店和“主食厨房”直营店每个补助 3000元;

3. “放心粮油”经销点每个补助2000元;

4. 属堡垒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放心粮油示范店每个补助5000元;

以上补助同一企业或同一网点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两条以上标准的,按其中补助额最高的给予补助。

(三)建设优质粮油基地与培育特色粮油品牌

1. 建设优质专用水稻生产基地达500亩以上,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局验收发证的,按每亩10元补助;

2. 建设优质油茶基地200亩以上并通过省林业局验收发证的,每亩给予20元补助;

3. 培育特色粮油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品牌机构认定授予证书的,每个品牌给予5000—50000元的补助。

(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质行动项目

1. 年支出品牌宣传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费用总额的5%给予补助;

2. 建设爱粮节粮教育基地,并通过上级局验收挂牌的每个基地给予3000元的补助;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皖粮产后服务”工程,购置烘干、清杂、光电色选、工业机器人和包装自动化等设备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1. 积极推广氮气、二氧化碳、惰性粉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并取得成效得到上级局认可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

2. 深入推进“星级粮库”创建,粮食企业被省局验收认定为“三星级粮库”以上的每个奖励3000元;

3. 积极推进“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互联网+粮食”的大数据应用发展格局,每年补助粮食信息化系统运维资金10000元。

(六)“放心粮油”质量监管

按抽取检测粮油产品样品个数,每个给予600元补助。

(七)粮食人才队伍建设

1. 实施“人才兴粮”战略,企业引进粮油专业高技能人才,每引进一名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才给予5000元励;

2. 积极开展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工作,创建成功并通过省局认定授牌的,每个工作室给予3000元奖励;

3. 积极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得优秀个人证书的,按获奖名次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每年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现场核查签暑审批意见后联合行文,将结果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报企业。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拨付,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县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对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将由验收单位及责任人负责收回不应享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动将停止执行或给予调整充实。原《歙县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秘〔2017〕169号)同时废止。